中共X市X区委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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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市X区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加强区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和《中国共产党X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委在全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区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对全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政令。

(三)加强对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主动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变更、撤销党组。

(六)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七)加强对全区群团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武装工作的领导。

(八)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区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区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或区委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区委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区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条 全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可通过听取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意见,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并作出评估,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需经政治协商的内容按政治协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须相应由全会或常委会决定;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全体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在言行上不能同常委会或全会的集体决定相违背。

第七条 区委讨论决定问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全会

第八条 区委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以及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区的工作。

区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区纪委全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区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 区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区委委员意见、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方案由常委会会议审定。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常委会提出建议议题。

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条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全会由区委书记主持,或由区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全会出席人员为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委会确定不是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负责同志和区纪委委员,区直各部门、各街道、驻区有关单位党员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

区委委员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全会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表列席,适当增加列席人员数量和频次。

第十二条 全会召开前,如有需要,可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讨论决策问题时,主要负责同志不应先表明自己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发表自己观点。

第十三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推行和完善重大问题票决制。在决定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全局性、政策性、长远性问题时,全会应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经全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公开的,应在党内进行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增强决策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七条 区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作出决策。

第三章常委会

第十八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全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常委会要定期向全会报告工作以及全会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并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研究决定本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本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1. 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和全会、区纪委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以及拟提请上述会议审议的区党代会报告、区委全会工作报告、区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2. 以区委名义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常委代表区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3. 本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4. 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区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5. 本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6. 本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事项。

7. 本区组织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8. 本区群众工作的重要事项。

9. 本区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10. 本区政法工作的重要事项。

11. 本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

12. 本区法治建设的重要事项。

13. 本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

14. 本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15. 涉及本区社会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16. 本区武装建设的重要事项。

17.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区委各部委办,各街道党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向区委报告或请示的其他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三)讨论审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年度计划,重大专项规划方案。

2. 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决算。

3. 听取区直管企业出资企业及所属独资(控股)企业,机关出资企业,区政府控投、参股公司的重大股权转让,以及区直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报告。

4. 审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区委常委会的行政管理措施、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政府投资等重大事项。

5. 区政协主席会议提出的年度协商计划。

6.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区政协会议的重要会议事项。

(四)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1. 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2. 听取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党校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3. 听取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4. 听取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5. 听取各街道党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6. 听取区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7. 听取区总工会党组和团区委、区妇联党组织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8. 听取区人武部党委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9. 听取区委常委会决策事项督办落实情况汇报,一般每半年一次。

(五)审议决定其他应当由区委常委会决策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常委出席;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区委书记请假并知会区委办公室,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讨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建以及干部人事问题,由区委办公室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讨论案件问题,由区纪委监委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区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材料进行初审:

(一)主题是否明确。

(二)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是否已经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是否已经进行公示、听证。

(四)要讨论决定问题的条件是否成熟。

(五)文字材料或代拟稿是否基本符合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提交审议条件的议题,退回议题提出单位修改完善。经初审符合提交审议条件的议题,由区委办公室报区委办公室主任审阅。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区领导应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协调,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或者由其他常委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由书记确定。

区委常委会在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等工作汇报时,从中确定有关重要议题。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人大办、各委员会提出的议题,应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提交。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议题,原则上应以区政府党组名义提交。区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特别紧急或涉密议题,经区政府党组同意后,以部门党组名义提交。

区政协及区政协办、各委员会提出的议题,应以区政协党组名义提交。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题,应以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名义提交。

各街道党工委、各人民团体提出的议题,应以党工委或党组名义提交。

第二十五条 除重大应急事项、研究纪检监察案件和干部人事议题外,形成提请审议的议题材料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议题负责人和负责单位必须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二)形成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决策方案,原则上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方案。

(三)科学论证。涉及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改革项目等,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还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征求意见。对本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前应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区委委员、各街道及部分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同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先进行公示、听证等。

(五)沟通协调。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经费、机构、人员编制、考核检查、评比达标表彰的,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

第二十六条 拟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材料应由分管区领导签批后,方可提交区委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议题材料经区委办公室初步审核,符合提交条件的,报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书记审定。

经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提交议题材料的单位修改完善:

(一)材料与中央和省、市的文件精神矛盾。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中央和省、市已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等。

(二)材料提出的措施不具体明确和切实可行。措施要求不符合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政策界限过严、过宽、过于笼统;未明确执行人、执行计划、执行效果及执行期限等。

(三)材料内容未充分征求意见。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能而未充分沟通协调;材料未附征求意见有关情况等。

(四)材料的审批手续不完备。未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联名单位未会商同意;未由单位一把手签发;重要文稿未经本部门党组(党委)讨论等。

(五)材料文字表述不准确。文字内容存在矛盾错漏;语言不简洁精练;语法逻辑不准确规范等。

(六)材料格式不规范。文种不恰当;主送单位、报送单位关系不准确;附件不齐备等。

第二十七条 区委办公室根据收集的议题提出议程安排报书记审核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安排应合理、适量,保证常委会成员有充分的时间讨论。除重大应急事项外,一般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八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区委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提出,报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书记确定。

(一)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全部议题。

(二)研究人员编制和组织机构、领导职数设置调整、干部人事议题的,区委组织部(编办)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三)研究纪检监察案件的,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四)研究其他工作的,副区长,区委区府办副主任,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发展研究中心及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议题材料牵头起草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听会的,须报区委办公室同意。

(五)常委会讨论议题需进行宣传报道的,可请宣传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新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六)常委会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表列席,适当增加列席人员数量和频次。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列席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和时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

各部门、各单位列席会议的同志必须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由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一应提前2天通知到各位常委和列席会议的其他区领导,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各位常委收到讨论材料后,应认真审阅,做好讨论准备,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上会议题由责任(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就议题内容以及征求意见、部门协调、论证咨询、公示、听证等情况进行汇报说明,分管区领导发言补充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与会人员根据情况开展充分的讨论,未到会常委可书面表达意见,列席人员可围绕议题内容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的倾向性意见,应在其他出席人员充分发言后提出。

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如参会人员及其亲属由于与议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应该参与讨论决策的,应进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在之后召开的区委常委会议上再作表决。

表决根据讨论议题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应鲜明。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区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

不准以其他会议集体研究,以及领导圈阅、个人决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根据记录整理,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审定签发。涉及干部处分议题、干部人事议题的还应分别报区纪委书记或区委组织部部长审核。区委常委会议纪要起草和会议记录由区委办公室负责,涉及干部人事议题、干部处分议题的纪要起草和会议记录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办负责。

会议纪要一经签发,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动。如确需改动,涉及会议决定具体内容的,须重新提交常委会复议决定;属文字表述的,须报经签发人同意。

讨论重大事项,要按规定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并于印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市领导、市委组织部和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纪要发区委常委、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党组成员,视情况增发其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

第三十六条 书记负责区委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对区委工作中涉及多位常委分管部门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书记确定一位常委负责协调;须由多位常委共同参与的事项,一般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协调;区委具体工作运转由担任区委办公室主任的区委常委负责协调。

第三十七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常委按分工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常委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经书记同意后,可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复议。

区委办公室按照《X区督促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结果作出通报,并定期把贯彻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区委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职能分工须由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执行的,区政府党组应及时组织落实,并督促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委常委会内部提出,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区委常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公布的,经批准后通过文件、媒体等及时公布。但在经批准传达、公布前,常委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四十一条 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需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决策如出现失误,参与决策的常委会委员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对决策正确但执行不力或执行错误而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区委常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对于应当集体讨论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的事项(除遇紧急情况外),要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的内容,除决定在党内传达、通报或公开发表的以外,凡是应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四章书记专题会

第四十六条 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等参加,议题由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书记专题会议主要职责是酝酿重要事项、及时沟通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原则。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议事范围包括:

(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需要酝酿的重要事项;

(二)区委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工作推进、重要举措落实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事项。

(三)涉及干部人事、纪律检查、巡察方面的事项。

(四)区政府需提请区委先确定工作原则再进行决策执行的重要事项。

(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协党组需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重要议题应经过充分酝酿,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要经书记与副书记及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参加酝酿的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讨论情况。

第五章区委工作会议

第五十条 区委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根据当前形势和中央、省委、市委指示精神,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对本区一个时期的全局工作或某一方面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

第五十一条 带有全局性议题的区委工作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并委托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突出某一方面议题的工作会议,由常委会委托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五十二条 带有全局性议题的区委工作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为: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负责同志,区直各部门、各街道、驻区副处级以上单位、区属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扩大到全区部分科级以上干部。

突出某一方面议题的区委工作会议的出席人员为:与该议题有关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同志,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及驻区副处级以上单位的负责同志。

第五十三条 区委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安排。

第六章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五十四条 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围绕中央和省委、市委确定的民主生活会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性分析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汇报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召开区委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五十五条 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党员副主任、副主席参加;列席人员为区纪委、区委区府办、区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同时安排3-5名基层一线的区党代表列席。

第五十六条 会前认真做好准备。包括:学习上级的部署及有关会议、领导讲话和文件精神;对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在会上进行通报;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开展交心谈心活动,谈心时间安排要充分,对拟开展批评的问题,会前充分沟通和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或基本共识,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民主生活会前,并由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在会上对开展交心谈心的总体情况进行通报;班子成员撰写书面发言稿,做好发言准备。

第五十七条 围绕会议主题认真开展相互批评和帮助。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开诚布公,不仅要开展自我批评,更要注意开展相互批评,互相提帮助意见、建议或者希望。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开展批评,在其他班子成员发言结束后要逐个进行点评。

第五十八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须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会后,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认真组织落实。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加强检查、督促。对民主生活会检查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和反馈。

第五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的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各派两名工作人员负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记录和整理工作。民主生活会后,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委代拟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经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连同班子主要负责同志的讲话、会上发言记录以及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一并报市委。

第七章区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

第六十条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要有一个工作日时间用于学习,分两次安排:第一次,每月第一个周二下午,为自学时间;第二次,根据形势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阶段中心工作任务,安排半天时间集中学习。

第六十一条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成员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请区纪委副书记、各基层党(工)委书记和区直各处以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起草、印发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阶段学习计划和专题学习计划,做好集中学习记录,提供有关学习资料,邀请专家学者辅导,必要时做好视频记录和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区委办公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协助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过去有关区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在执行中,如中央、省委、市委出台新的规定,按中央、省委、市委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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