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6篇

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6篇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警察法学在法学的地位综述-法学教育研究论文 本文作者: 王运生单位: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公安院校主要是为各级公安机关培养复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6篇,供大家参考。

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6篇

篇一: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法学在法学的地位综述 -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

 本文作者:

 王运生 单位: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公安院校主要是为各级公安机关培养复合型、 专业性的高素质警务人员 , 公安院校实施的课程教育对警员 未来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研究分析表明: 绝大多数警校毕业生认为警校教育对自 身取得职业成就有影响。[ 1] 这种有效影响的存在基于学科、 专业、 课程的科学设置和结构优化。

 各公安院校根据人才培养目 标, 面向公安机关实战需要, 结合本校特色, 多对本校的课程结构、 课程学时进行了 一定的调整, 合理安排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综合课程和单一课程等。

 部分公安院校依托学科调整, 立足专业变化的实际和专业特色, 增设了 相关课程, 比如, 开设警察法学课程。

 在警察法学课程的教学实践中, 出现了 警察法学课程中的部分内容与行政法、 刑事法、 公安学等相关学科内容的重复和交叉。

 警察法学课程不仅面临着与诸如公安实用法学概论课程之间替代的考量等问题, 而且还面临着各专业开设的同一性和特殊性的考量问题。

 作为警校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法学教育更是对警员 执法素质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警员无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安行政权还是刑事司法权,在依法治国的今天, 都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

 随着社会民众控权意识和程序意识的觉醒, 警员 行使警察权力时刻面临法律的实体和程序的监督, 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警员 的执法素质、 执法能力、 执法水平, 影响着警察在人民群

 众中的形象和权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发展, 使公安机关由过去的单一的“刀把子” 角色逐渐向管理服务型角色转变, 这对公安机关警察权力的运行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

 在新的社会境况下, 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只有具备法治观念、 权力边界理念、 民主理念, 方能在执法实践和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中正确作为。

 警校的公安法学教育对培养警员 的前述理念具有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作用。

 直面前述问题, 考量警察法学和公安法学教育的关系, 需要厘清警察法学在公安法学教育中的定位。

  一、 我国警察法学的研究现状

 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几位教授率先展开了对警察法学学科地位的论证, 并就警察法学的体系、 内容进行了 各自架构, 初步提出了 警察法学的含义、 内容、 作用、 地位。

 尽管当时国内学者对警察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远未达成一致意见, 但仍然有部分学者推出了 警察法学专著或教科书, 对警察法学独立学科地位的相关论证也不时见诸公安报端。

 随着公安法律法规的不断增多,部分学人以敏锐的眼光, 发现警察法学具有其他部门法学不曾具有的独特性, 为更有针对性地适应公安实践需要, 积极论证、 推动警察法学学科的成立, 为我国警察法学的发展做出了 开创性的贡献。

 近期对警察法学的研究呈现出团体化、 团队化趋势, 警察法学会议不断召开,相关年会不断开设警察法学论题, 并汇总学者警察法学研究成果, 结集汇编。

 警察法学相关论题的论文不断公开发表, 中国警察学会于2002 年出版了 《中国警察法学》 一书, 反映了 阶段性的研究成果。

 各地警察院校也有部分学者, 或个人或集体持续地对警察法学展开研究。

 部分公安院校开设了 警察法学课程。

 警察法学的研究出现了 百家争鸣的状态, 反映了 警察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

 无法回避的是, 我国警察法学研究起步较晚, 研究时间短, 研究人才不足, 对警察法学独立学科的地位缺乏全方位、 多视角、 多层次和多方面的论证, 警察法学在学科体系中的定位, 对警察法学在公安法学教育中的地位等还未形成统一意见。

 警察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不足, 对警察法学的定义还存在很大争议。

 警察法学与相关法学学科的关系尚未明确, 警察法学与边缘法学、 交叉法学的关系尚未厘清, 完善的警察法学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对警察法规缺乏科学分类, 对警察法学缺乏深层次的追问和思考。

 因此, 在警察法学研究领域, 既存在着问题和不足, 又有着明确的理论研究方向、 空间和机遇。

  二、 警察法学的内涵及其内容体系

 (一) 警察法学的内涵界定

 认识事物总是先从研究概念开始, 概念能够将一事物与另 一事物区别开来。

 明确警察法学的内涵对于后续研究的开展具有前提意义。学界研究伊始, 对警察法学的定义就存在各种见解。

 有人认为: “警察法学是以警察法律、 法规和公安工作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 2] 也有人认为: “警察法学即以警察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 是一门刑事法学、 行政法学和组织法学相交叉的综合性法学学科。

 ”[ 3] 较为官方的定义是: 警察法学是以我国的警察法为对象, 研究其法律规范、 体系、 作用以及发展规律的

 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 4] 1 据不完全统计, 目 前学界对警察法学的定义不下二十种, 概括而言, 有以研究对象为角度界定概念的, 有以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为角度对警察法学加以界定的, 也有以学科地位为视角进行定义的, 其中的差异往往是具体研究对象的不同和对学科定位的不同。

 一种定义是否严谨和科学, 往往取决于概念的涵盖性和独特性, 即此概念能否足够抽象并涵盖研究对象的相对全面的内容,是否能够将之与其他概念有效地区别开来。

 囿于本文主旨, 笔者无意评析定义警察法学的各种观点。

 考察警察法学定义、 借鉴其他学科定义样态, 并以前述思想为指导, 笔者认为, 所谓警察法学, 就是立足于警务活动实践, 以警察权力的设定、 运行、 保障、 监督、 救济为研究核心, 以警察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这里的警察法律规范, 包括《人民警察法》 在内的所有涉及警务关系、 警察权力运行等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警察业务分类, 可以将警察法律规范具体分为治安管理、 消防、 出入境、 户 政、 国家安全、 监狱、 司法警察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根据警察法律规范所属法律部门, 可将警察法律规范区分为警察行政法律规范和警察刑事法律规范。

  (二) 警察法学的内容体系

 警察权力主要是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司法权。

 以警察权力为研究核心的警察法学, 其主要研究内容应是以公安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警察行政法学和以警察刑事法为研究对象的警察刑事法学。

 值得注意的是, 警察法学的学科内容和警察法学的研究范围、 研究对象存在着

 密切联系。

 研究对象、 研究范围决定着研究内容。

 从横向方面来看,其研究范围主要是: 刑事侦查制度; 治安管理法; 交通管理法; 消防管理法; 户 口 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法; 外事管理法; 收容审查制度和劳动教养; 警察司法程序法等等。

 [ 2] 从一定意义上讲, 警察法学的内容应当涵盖前述范围。

 一般认为, 警察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部分,能说明其是一独立学科的内容, 比如警察法学的概念、 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 学科定位等。

 第二部分, 作为学科的独特性论证,内容包括警察、 警察权、 警务关系、 警察法、 警察法律规范、 警察法律关系、 警察法律行为等。

 第三部分, 归纳全部现有法律规范, 具体分类为警察组织法、 警察行政法、 警察刑事法、 警务保障法、 警察监督救济法。

 第四部分, 警察法学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 2011 年学术年会综述将警察法学的内容体系研究推进到一个更为科学理性的高度。

 其中一个较有影响的观点是, 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警察法学理论体系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警察法学导论。

 警察法学导论主要研究警察法学的基本理论, 包括警察法学的概念、 特征, 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 警察法学的研究方法, 警察法学的学科地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

 二是警察法学本体论。

 警察法学本体论主要研究警察法的基本理论, 包括警察法的概念、 渊源、 体系、 作用和产生、 发展情况, 警察法律关系, 警察法律行为, 警察法治理念, 中外警察法比较研究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

 三是警察法学实务论。

 警察法学实务论是对警察立法、 执法和守法等警察法律活动及其规律的认识与概括。

 主要研究警察组织管理法治, 警察行政法治, 警察刑事法治, 警

 察民事法治, 警察救济法治, 警察监督法治和警务保障法治等一系列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笔者亦赞同该观点。

  三、 警察法学与公安法学的关系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 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由该款规定可见, 警察的范围大于公安, 公安属于警察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以警察及其权力运行为研究对象的警察法学按照前述逻辑应当包括公安法学, 公安法学应属警察法学的二级学科。

 此为从规范意义上对警察法学与公安法学关系的理解。

 从日 常用语看, “警察” 用语在历史上被“公安” 用语取代; 作为机关而言,目 前人们仍然称其为公安机关而不称做警察机关, 受此习 惯称呼影响, 公安法学指研究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人身自 由和合法财产, 保护公共财产,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据的各种警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各门科学。

 公安法学, 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安院校开设的各种法学课程, 当然, 这里的法学课程不同于普通院校开设的法学课程, 公安院校的法学课程应当突出公安特色, 能够反映公安执法实践, 并能够满足公安执法实践需要。

 从外延上看, 公安法学应包括警察法学、 法理学、 宪法学、 公安行政法课程、 刑事法课程、 民商法课程、 证据法等, 内容涉及治安管理、 消防管理、 边防、 出入境、 道路交通等公安业务领域。在此意义上, 警察法学应当视为公安法学的一门课程, 是公安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公安法学所包括。

 这是通常意义上的理解, 本

 文亦采用此观点。

  四、 警察法学在公安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学科作用对学科地位的确立具有重大影响, 特殊情况下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明确警察法学在公安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对于明确警察法学在公安法学教育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公安法学教育是公安院校的重要特色, 在整个公安教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公安法律是公安执法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

 公安院校作为培养公安执法人才的重要阵地, 几乎所有专业都与法律学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有的还十分紧密。

 这是由公安工作的法律性质和公安院校的培养目 标所决定的。

 离开了 执法依据和执法活动的行为准则, 就不可能培养出适合公安执法需要的高质量的人才。[ 5] 公安法学教育侧重公安行政法和刑事法的教育, 能为警员 的执法行为提供基本的执法依据和行为准则,更为重要的是, 公安法学教育能够帮助警员 树立法治人权观念, 树立必要的公平正义理念。

  (一) 警察法学对于学科建设具有重大作用长期以来, 公安法学课程的公安特色不明显, 课程内容交叉重复严重。

 公安法学课程应与普通高校的法学课程有明显区别, 应当立足于公安业务实践需要而有所侧重。

 但考察现有的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状况, 普遍缺乏对公安法学范围的明晰界定, 由此导致公安法学特色淡化。

 对于公安法学教育究竟应该重点开设哪些法律课程, 学界至今仍存在争论。

 警察法学通过对警察法律规范的全面的类别化的研究, 通过对警察权和警务关系的抽象概括, 能够圈定公安法学的研究范围, 增强学习和研究的针对性。

 同时, 警察法学的增设, 能够弥补公安法学课程体系的不足, 完善学科群, 优化学科结构, 对于加强学科建设, 凸显公安法学教育特色具有重要作用。

 警察法学中的部分内容与公安法学教育中的相关内容存在部分交叉和重复, 科学解决这种知识上的交叉和重复, 会对公安法学学科建设形成倒逼机制, 有利于促进公安法学学科的完善。

  (二) 警察法学对公安人才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公安院校主要为社会培养复合型、 专业性的公安警务人才。

 公安工作对人才“宽口 径、厚基础、 高素质、 强能力” 的要求, 迫切需要公安法学教育走出“被遗忘的角落”, 承担起在公安人才培养中的应有作用。

 公安法律技能和公安业务技能是学员 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 离开公安法律技能,公安业务技能就失去了 行动的依据, 公安法律技能应当是本源。

 作为公安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新兴学科, 警察法学以其独特性帮助学习对象明确警察法律规范的范围, 明确警察权力运行的依据, 告知学习者,要成长为一名 合格的警察必须要掌握的基本警察法律规范。

 可以说,警察法学为预备警员 指明了 学习的方向和范围, 为其整体把握和系统学习提供了 难得的载体。

 在政法干警招录体制下, 学生专业素质和法学知识层次不一, 为培养机制的有效性增加了 几分反向力, 难以有效保障学生的培养素质。

 多途径探索适应新培养机制的教学方法或优化课程结构都可作为有益的尝试。

 警察法学的出现, 能够使未曾接受过系统警察科学训练的警员 迅速体系化地把握警察法学知识, 明确作为一名 合格警察所应具有的法律素质, 为人才培养目 标的落实做出应有贡献。

  (三) 警察法学对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司 法和执法及警察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警察法学以警察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 以警察职权为研究核心。

 《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全面规定了 警察的职权, 公安机关既...

篇二: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课 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

 警察法

  【课程类别】

 法学 【课

 时】36 【学

 分】

 【课程性质、目标和要求】

 (课程性质)警察法学是公安院校的必修专业基础课程之一,人民警察法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法律,以调整我国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为调整对象,规定警察性质、职权、职责、纪律、法律责任,规范人民警察行为、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措施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民警察法是确立我国人民警察基本制度的法律,是警察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警察队伍建设的法律保障,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通过学习人民警察法,不断地增强学生们的法制观念,提高法治意识,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学的目的)警察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宗旨、活动准则、职能、职责权限等内容。明确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正确处理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关系。学生应以警察职权为核心,全面系统地学习警察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础理论,了解警察产生、发展的历史,警察法研究的对象、渊源、警察法律体系的构成以及警察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学习和研究警察法学时,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的要求)根据本课程基本理论的特点,要求学生对警察法学课程的内容所应达到的学习层次目标,可分为记识、理解领会、掌握和运用等层次。对于警察法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要求达到“记识和理解”;对于简单而较次要的一般原理、产生、发展的过程等知识,要求达到“明确和了解”;对于重点、难点的理论知识,要求达到能够“掌握和运用”。学生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认真学习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坚持专心听课,按时完成教师布置作业。通过教师讲授,案例讨论、课堂讨论,教学方法,使学生掌握警察法基础知识,注重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时间安排】

 本课程计

 学分,18 学时, 学时分配如下:

 章 次 课程内容 课时 实践课时 课堂讨论 备注 (教学形式)

 第一章 人民警察法基础理论 2

  讲 授 第二章 人民警察法总则 2

  讲 授 第三章 人民警察的职责 6

 2 讲 授 第四章 人民警察权力 6

  讲 授 第五章 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4

  讲 授 第六章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 4

  讲 授 第七章 人民警察警务保障 4

  讲 授 第八章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 4

 2 讲 授 第九章 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4

 2 讲 授 合

 计

 36

 6

 【教学内容要点】

 第一章

 人民警察法基础理论 一、学习目的要求

  掌握人民警察及人民警察法的概念、特征,性质、任务、作用。明确人民警察法的渊源,法律关系。了解人民警察法的产生和发展,地位和作用。

 二、教学的重点、难点 人民警察法性质、特征,人民警察法的渊源,法律关系。

 三、主要教学内容 (一)警察的概念 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

 1、警察的概念 2、警察的特征 3、警察的地位、作用 4、警察机关与警察

 5、警察的性质和任务 (二)人民警察法 1、人民警察概念、特征 2、人民警察法 3、人民警察法的调整对象 4、人民警察法体系 (三)人民警察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

 (四)人民警察法的历史发展 1、中国警察制度的起源 2、人民警察法的设立与发展 (五)人民警察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1、人民警察法与宪法的关系 2、人民警察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3、人民警察法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4、人民警察法与民事法律的关系 (六)人民警察法律关系 1、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2、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 (七)人民警察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课堂讨论选题

 1、你怎样认识现代警察制度? 2、你怎样认识人民警察法地位、作用? 五、课外作业选题

 1、什么是警察及特征? 2、什么是人民警察法? 3、简述人民警察法律关系及特征 4、简述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三要素 第二章

 人民警察法总则 一、学习目的要求

 掌握人民警察法立法目的、依据、基本原则,人民警察的任务、范围、宗旨。明确人民警察的范围和组织管理体制,警务活动的准则。

 教学重点、难点:

 二、教学的重点、难点 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人民警察的任务、警务活动的宗旨和准则。

 三、主要教学内容 (一)人民警察法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1、人民警察法立法的目的

  2、人民警察法立法的依据

  (二)人民警察的任务、范围、宗旨 1、人民警察的任务

 2、人民警察的范围和组织管理体制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宗旨 4、人民警察警务活动的准则 (三)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概念 2、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 3、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

  四、课堂讨论选题

 1、你认为人民警察应怎样履行职责? 2、你怎样理解人民警察的任务

  五、课外作业选题

 1、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2、人民警察的范围和组织管理体制有哪些? 3、人民警察有哪些主要任务? 4、怎样理解人民警察警务活动准则? 第三章

 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学习目的要求

 掌握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特征,行政管理职责、刑事职责。明确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职责,职责的种类。了解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

 二、教学的重点、难点 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特征、行政职责、刑事职责。治安秩序、公共场所、特种行业、道路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政管理、计算机安全管理。

 三、主要教学内容 (一)人民警察职责 1、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

 2、人民警察职责特征 3、人民警察职责的意义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2、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职责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责 3、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职责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1、专政职责和民主职责 2、刑事司法管辖、治安行政管辖 3、司法护法性职责、治安行政性职责、武装性职责、社区服务性职责 4、一般职责和专业职责 (四)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的职责 1、履行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的职责 2、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职责的要求 3、刑事案件侦查的职责 4、刑事诉讼执行的职责 (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的概念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的具体内容 3、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的职责 4、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5、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的职责 6、对危险物品管理的职责

 7、警卫、警戒职责 8、管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职责 9、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职责 (六)特种行业管理的职责 1、特种行业管理的制度和原则 2、特种行业管理的范围 (七)维护国(边)境、户籍、国籍、出入境管理职责 1、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2、户口管理制度 3、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 4、国籍管理制度 5、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 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管理 (八)其他管理职责 1、指导、监督内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2、指导和监督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 3、指导治保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应当履行职责 1、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的责任 2、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条件 3、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课堂讨论选题

 1、人民警察应怎样管理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2、你认为人民警察应怎样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 3、你认为人民警察应怎样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五、课外作业选题

 1、人民警察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的有哪些职责? 2、人民警察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有哪些职责? 3、领取居民身份证范围有哪些? 4、人民警察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5、人民警察对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怎样进行管理? 6、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7、人民警察怎样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8、人民警察对危险物品管理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第四章

 人民警察权力 一、学习目的要求 掌握人民警察权力的概念、特征,警察行政处置权、行政强制权、紧急状态处置权、刑事权力。明确人民警察权力的构成。了解人民警察的其他权力。

 二、教学的重点、难点 警察行政处置权、行政强制权、紧急状态处置权、刑事权力。

 三、主要教学内容 (一)人民警察权力概述 1、人民警察权力的概念

  2、人民警察权力的特征 3、人民警察权力的构成 (二)警察行政处置权 1、警察命令

 2、禁止与取缔 3、警察许可 (三)警察行政强制权 1、强制传唤权 2、强制隔离、约束权 3、盘问、检查权 4、收容教育 5、收容教养 6、强制戒毒 7、劳动教养 (四)警察行政处罚权 1、警察行政处罚权的概念 2、警察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警察紧急状态处置权 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权 2、人民警察的优先权 3、交通管制权 4、现场管制权 5、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权 (六)警察行事执法权

 1、侦查权 2、搜查权 3、技术侦查权 4、刑事强制措施权

 (七)刑事执行权

  四、课堂讨论选题

 1、你认为人民警察应怎样行使职权? 2、你认为人民警察应怎样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3、你认为人民警察应怎样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五、课外作业选题

 1、什么是警察权力及特征? 2、人民警察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有哪些? 3、人民警察的行政处置权主要有哪些? 4、人民警察的行政强制权主要有哪些 5、人民警察使用优先权时有哪些法律责任?

 6、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7、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五章

 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 一、学习目的要求 掌握人民警察的义务、纪律概念、内容、要求,明确人民警察义务、纪律的意义,了解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

 二、教学的重点、难点 人民警察义务、纪律内容、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三、主要教学内容 (一)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概述 1、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的目的 2、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的意义 3、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的基本要求

 (二)人民警察义务 1、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2、人民警察义务的范围 (三)人民警察的纪律 1、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 2、人民警察纪律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3、人民警察纪律的意义 (四)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1、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概念 2、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内容和要求 3、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意义 四、课堂讨论选题

 1、作为人民警察应怎样遵守义务和纪律? 2、你对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要求有何想法?

  五、课外作业选题 1、人民警察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2、人民警察纪律的范围和基本要求主要有哪些? 3、人民警察警容风纪有何意义? 第六章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 一、学习目的要求 掌握人民警察组织管理的概念、特征,人民警察机构设置、职务序列,人民警察录用的程序。明确人民警察组织管理的意义,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警衔制度。了解人民警察教育制度、奖励制度。

 二、教学的重点、难点 人民警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职务序列、录用程序、警衔制度、教育制度、奖励制度。

 三、主要教学内容 (一)人民警察组织管理概述 1、人民警察组织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2、人民警察组织管理的意义 (二)人民警察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1、人民警察机构设置 2、人民警察职务序列 (三)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1、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2、人民警察的教育 3、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 四、课堂讨论选题 1、怎样正确认识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 2、怎样正确认识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 五、课外作业选题 1、人民警察组织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2、简述人民警察的组织机构 3、简述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 4、简述人民警察警衔等级及称谓? 6、人民警察的录用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第七章

 警察警务保障 一、学习目的要求 掌握人民警察警务保障的概念、特征、基本内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明确人民警察警务保障的意义、警用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了解人民警察社会保障的意义、作用,人民警察现代技术装备。

 二、教学的重点、难点 人民警察警务保障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物质保障、人民警察权益保障、警用物品的范围。

 三、主要教学内容 (一)人民警察警务保障的概述 1、警务的概念 2、警务保障的概念、特征 3、人民警察警务保障的基本内容 (二)人民警察警务保障的意义 1、保证人民警察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

  2、有利于人民警察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3、有利于促成和推动警务工作的开展 4、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有利于排除干扰 (三)警务法律保障

  1、警务法律保障的概述

  2、警务法律保障的内容 3、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四)社会保障 1、社会保障的概念 2、社会保障的内容 3、人民警察执法的社会保障形式 (五)物质保障 1、物质保障的概念 2、物质保障的内容

 3、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 4、人民警察工作的基础设施保障 (六)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

 1、人民警察的工资、津贴和福利保障 2、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保障 3、对人民警察实行抚恤优待的意义

 四、课堂讨...

篇三: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法学 警察法学. txt 看一个人的的心术, 要看他的眼神; 看一个人的身价,要看他的对手; 看一个人的底牌, 要看他的朋友。

 明天是世上增值最快的一块土地, 因它充满了希望。

 第一章 警察与警察法

  第一节

  警 察

  一、 警察的产生与发展 (一)

 警察的产生

 警察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

  原始社会没有警察, 私有制是警察产生的经济基础。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财富增加, 产生了社会分工, 有了商品交换,私有制萌芽开始出现, 氏族社会逐渐瓦解, 社会分化为对立的阶级。当阶级矛盾日益激烈最终发展到不可调和的时候, 就产生了国家这种阶级压迫的政治形式。

 而警察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应运而生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 一书在论述国家起源的同时, 也论述了警察产生的教程:

 第一, 警察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第二, 警察是适应维护私有制和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而产生的。

  总之, 生产力的发展、 私有制的产生这一经济基础, 是警察产生的终极原因。

 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镇压反抗经济的犯罪的需要和国家机器的形成, 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政治条件。

  (二)

 警察的发展

  在中国奴隶社会后期, 警察职能得到强化, 并作出了内部业务分工。这个时期, 我国警察不仅具有比较全面的刑事司法职能, 而且具备一些治安行政管理职能。

  在封建社会里, 警察尚未形成一个专门机关, 其职能分别由军队、 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

 皇权至上导致执行法律极不严格, 君主意志具有超越法律的地位, 起到决定性作用。

 这是封建社会警察的显著特征。

  近代警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

 资本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 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斗争的日益高涨, 以及资本主义条件下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导致了犯罪急剧增加, 成为近代警察产生的基本条件。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全球范围的决定性胜利, 世界各国的警察体制相继开始了从军队到专职警察的历史演变, 步入一个职能专门化、 规模扩大化、人员专业化的崭新阶段。

 这是世界史上的一次警察重大变革。

 资本主义社会的近代警察不同于封建警察:

 一是警察职能从军队、 审判、 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 主要集中于专门警察机关, 具有独立性。二是人数增加, 装备进步, 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三是注重法治, 警察机关的设置、 体制、 职权等均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四是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

  社会主义警察萌芽于 1871 年法国的巴黎公社。

 1917 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 世界上正式诞生了社会主义警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随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出现, 社会主义警察也在这些国家相继产生。

 中国人民公安工作创建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27 年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成立了党的第一个保卫机关——中央特科。

 同时, 随着苏区红色政权的诞生, 也建立了保卫政权的肃反委员会, 1931 年 11 月, 成

 立了国家政治保卫局。

 中央特科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是当年在白区和红区同时创建的保卫机关, 标志着人民公安机关的诞生, 并且成为革命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从上到下形成了完整的社会主义警察组织系统,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我国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 开始登上国家政治舞台, 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

  社会主义警察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进步的警察, 它在最进步的政党的领导下, 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管理社会治安秩序, 惩治侵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

  二、 警察的含义 (一)

 对“警察” 词义的理解

 在我国古代, “警察” 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变。

 最初, “警察” 二字是分开使用的。

 “警” 含有戒赦之义, “察” 是核察明白之义, “警” 与“察” 连用有侦查缉拿、 检察监察之义。

  警察一词在英语中称为“police” , 在德语中称为“polizei” , 均源于希腊语“politcia” 与拉丁语“politia” 。

 其希腊语意是城邦,是指一般国家政务, 包含有政治、 宗教等广泛内容。

 到了中世纪, 政治与宗教分离, “police”

 一词延伸为国家或城市的意思, 包括所有影响城邦居民的事物。

 十七、 十八世纪, 是西方国家政府普遍利用警察权力来实现国家目的。

 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中叶, 西方国家出现了所谓的“脱警化” 运动。

 “警察” 被限定为以国家权力的强制方法, 维护公共安宁、 安全和秩序, 为防止社会成员遭受危险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称。

  (二)

 现代意义上对警察含义的理解

 从社会力量的角度来看, 警察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管理社会治安的

 行政武装力量, 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看, 警察是国家在统治与管理中, 运用武装的、行政的、 刑事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 警察是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 促进人民福利为目的, 以强制、 指导、 服务为手段的行政作用。

  第二节

  警察法

  一、 警察法的含义

 关于警察法的含义, 可谓众说纷纭。

 在二十年来的警察法的研究中,从最初的“公安法规” 的研究, 到学者将警察法作为部门法来研究,并由此衍生出警察法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学来研究。

  在警察法研究的初期, 将警察法称之为“公安法规” , 并定义为:

 规定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 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的“法规” , 不能仅仅作“行政法规” 来理解, 而是法律规范的概称。

 这一概念, 包括了警察权、 警察职能和警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对于警察法的概念, 学者给出了多种的定义, 尽管表述各有不同, 但在含义上大同小异。

 认为警察法是调整在行使警察权或是实现警察职能中, 发生的与警察主体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是当前的通说。

  也有学者认为, 警察法实际上就是警察行政法的简称, 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总论和分论的关系, 属部门行政法范畴。

  我们认为警察法就是调整警察权的行使或警察职能的实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警察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内容上, 警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必须是在警察权的行使或警察职能实现过程中产生, 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 或者是由法律授予部分警察权的非警察。

 在形式上, 警察法以警察基本法为核心, 由有关的警察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组成。

  二、 警察法的特点 基于以上警察法的概念, 警察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警察法主体的特定性

 在警察法律关系中, 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是必须的主体。

 如果缺少了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 警察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警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是在警察权行使或警察职能实现过程中产生的, 而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在警察权的行使和警察职能的实现中是不可或缺的。

 当然,由法律授予非警察以警察权的情况除外。

  (二)

 警察法内容的广泛性

 警察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在警察机关内部, 涉及到警察职务关系的形成及运行的诸方面; 在外部管理活动中, 警察法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有消极行政作用、 积极行政作用、 协助诸般行政作用等多方面的内容。

  (三)

 警察法调整手段的复合性

 警察法调整了警察权行使或警察职能实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既有刑事手段, 也有行政手段。

 这些调整的手段既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同时适用。

  (四)

 警察法形式上的多层次性

 警察法在内容上是以警察基本法为核心, 并由相关的警察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组成。

 众多的法律文件在形式上表现为多层次性。

 由此, 也带来了警察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上的多层次性。

  三、 警察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及其表现形式。

 警察法的渊源就是指警察法是由哪些形式的法律规范组成的。

 我国警察法的渊源大体包括以下五类:

  (一)

 宪法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 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由此可见, 宪法是我国最高位阶的法源。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警察的消极行政作用体现出了警察的强制性和对公众权利的限制。

 所以, 以警察实力为保障的警察权及相应职能, 基本上都是由法律来进行规定的。

  (二)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这几种法源可以统称为法规法源。

 这些法源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 并不完全处在同一位阶上。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当然地管理警察行政事务。

 国务院制定的警察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警察法的重要渊源。如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边防检查条例》 等等。

  地方性法规也是警察法的法源。

 根据宪法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委委员会, 在不与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宪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 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也是警察法的法源, 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

  (三)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这两种规章可统称为行政规章, 也是警察法的渊源, 且有着庞大的数量。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 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在表现形式上, 一是由中央警察机关自己制定的, 如《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非法所得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等等。

 二是地方政府制定的, 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

 法律解释

 作为警察法渊源的法律解释, 一般仅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的解释。

 这

 种规范性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 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在此类法源中, 我国中央警察机关的解释数量很多, 如《公安部关于执行〈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等等。

  (五)

 条约和协定

 在我国, 条约和协定同样是警察法的渊源。

 近年来, 随着国际警务合作的加强, 我国加入或签订了很多有关警察的条约和协定。

 如《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 等等。

 这些都是我国警察法的法源。

  第二章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

 一、 清朝末年的警察法律制度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始于清末。

 1898 年, 以黄遵宪、 谭嗣同为首的维新志士首次将西方警察制度引入中国, 在长沙创办了湖南保卫局, 并拟订了《保卫局章程》。

  1900 年中国对八国联军的战争失败以后, 清政府为维护其统治, 开始建立警察机构, 在中央设置巡警部和民政部, 之后, 现代意义的警察制度在全国逐步建立起来。

  清朝末年警察机构已初具规模, 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体系, 统治者大量的进行警察立法, 形成初步完备的警察法律体系。

  二、 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 建立了中央警政管理机关, 同时对地方警察机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 在其存在不到一百天的时间里, 发布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进步法令, 主要内容包括:

 禁止刑讯、厉行禁烟、 查禁赌博、 限制警械的使用以及对人民财产的保护。

  袁世凯以清末警制为基础, 发布了大量的警察法规。

 法规的内容几乎涉及到警察制度的各个方面, 其中既有关于警察机关的设置、 组成和职责权限的组织法规, 也有关于调整警察机关日常活动的办事规程和人事管理法规以及各种治安管理法规。

  三、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国民党政府建立了比清末、 北洋政府时期更加庞大和完备的警察体系。

 在行政院的内政部设警政专门委员会, 改进警政。

 内政部的警政司总揽全国警政事务。

 与此同时, 警察立法也得到空前的发展。

  第二节 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一、 苏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各根据地制定和颁布的警察法主要有:

 警察组织方面的法规, 警察刑事方面的法规、 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 这时期警察法在条文规定上还不完善, 警察法体系也不健全, 由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和斗争需要, 多侧重于对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打击和预防, 而在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却很少.

  二、 抗日根据地的警察法律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民主政权在各革命根据地...

篇四: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政治学院学报(J NIP) 2015年第2期 第31卷(总第 180期) 论武警法学的学科构建 王永振 ( 武警 警官学院 政治法律系 ,四川成都 610213) 摘要:鉴于武警法学的学科构建是武警官兵的殷切期盼、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专业发展的必要 支撑 ,因此势在必行 ;由于武警法学学科构建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丰富的内容支撑、深厚的实践基础、良好的学术平台和有 效的组织保障,因此条件成熟;缘于武警法学学科基础比较薄弱、科研队伍比较年轻、实践积淀还不厚 实、建设经验相对欠 缺,因此武警法学学科构建任重道远。

 关键词:武警法律体系;武警法学;学科构建 中图分类号:D035.30;E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774(2015 JO2.0l l2.O5 “ 学科是科学知识体系的分类 ,是 自然科学 、社 会科学两大知识系统 内知识子系统的集合 。”n 学科 的构成要素 ,一是具有独特 的研究对象 ;二是具有 独特的由概念 、原理 、命题、规律等构成的逻辑严密 的知识 系统 ;三是具有独特 的学科知识 生成方式 。

 与此对 照 ,鉴于武警 法律体系基本建 立并不断完 善 ,武警法制建设快速发展且成效斐然 ,武警部 队 执法 、护法活动 和司法实践 经验不断积累 ,武警法 教学训练广泛开展 ,武警法学相关的学术科研成果 逐渐增多 ,建立武警法学学科的条件 日臻成熟 ,武 警法学 的学科构建呼之欲出。

 一、武警法学学科构建势在必行 ( 一)武警法学学科构建是部队官兵的殷切期盼 武警 总部首长指 出:“要 把武警法学学科作为 法学二级学科来规划建设 。” ” 这代表 了广大武警 官兵 的心声 。武警部队作为一支执法护法的部队, 在 30 多年 的建设 实践中 ,随着依法治 国方略 的深 入 传播 和持续推进 ,法治理念逐渐增强 ,广大官兵 对法律的认知程度 日益加深 ,尤其是伴 随《人 民武 装警察法》( 以下简称《武警法》) 的颁布施行和深入 贯彻落实 ,官兵们学习武警法 、执行武警法 、研究武 警法 、维护武警法的 自觉性 日益增强 。“ 强军 目标 ” 提出后 ,武警官兵学法用法执法护法的意识更加强 烈。习主席视察武警部队时指 出:“要把依法治警 、 从严 治警作为全局性 、基础性 、长期性工作抓 紧抓 实 ,真正使武警部队既成为能打胜仗的威武之师,又 成为人民群众爱戴的文明之师。” 这为武警部队法 治建设明确了新的标准 ,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在 深入贯彻落实以《武警法》法典为龙头的武警法律 法规牵引下 ,不断培养法治思维 ,学会运用法治方 式 ,切实提高法治水平 ,成为武警部队各级党委 、机 关和院校的重要课题 。依托武警法学学科建设促 进武警法理论 和实践研究 ,从而提升武警法理论指 导武警部 队执法护法和依法建设的实践水平 ,成为 广大官兵的共同愿望。

 ( 二) 武警法学学科构建是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当前 ,我 国已经进入改革 的攻坚阶段 ,国际国 内干扰改革 、阻挠改革 的因素很多 ,各种矛盾复杂 多变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严峻考验。武警部 队担负着为党领导人民深化改革保驾护航的重任 , 担负着有效维护 国家安全和稳定 、保 障人民安居乐 业的神圣使命 。为了适应形势 、不辱使命 ,武警部 队必须通过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等工作 ,有效加强 法制建设 。完善武警法规体系 ,就是坚持以武警法 为龙头 ,以武警部 队任务范围规定等相关法规为主 收稿 日期 :2015.02.08 基金项 目:国家社科基金2013年度军事学项 目重点课题“ 武警法学体系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 13GJ003.244) 作者简介:王永振,武警警官学院政治法律 系主任,教授。

 一l 12 —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干 ,以法律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规 、解放军 四总部 和武警部 队军事规章 为重要 内容 ,通过积极推进 立 、改、废等立法活动,逐渐建立起 内容协调、范围 确定 、结构完整 、层次清晰、门类齐全的武警法规制 度体系。例如 ,根据执行多样化任务的需要 ,对现 有法律规范进行整合 、优化 、梳理和完善 ,使其与 《武警法》相配套 ;规范 、梳理和细化《国防法》《戒严 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武警部队职能任 务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武警职责权限和法律责 任 ;针对武警部 队权力赋予及其行使 的特点 ,对武 警部队执行任务行为加以规范和调整 ;对执行任务 中如何贯彻《人 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进行 规范;对《武警法》尚未明确的武警部队实际承担着 的一些任务进一步明确 。上述工作离不开武警法 理论的指导和武警法学学科的支撑 。武警部 队党 委高度重视武警法学学科建设 ,要求把依法治警贯 彻到方方面面,切实做到依法实施决策 、依法建设部 队、依法遂行任务 、依法指导工作 、依法解决问题 。

 武警法制建设实践证 明,只有让静态的法律法规深 入基层部队、融人官兵思想 ,使武警法学的科学理论 与部队鲜活的法律实践相结合 ,才能使依法治警、从 严治警的方针真正落地生根 、开花结果,武警部队法 制建设才能快速发展。武警法学学科构建不仅顺应 了国家法治建设和依法治警的时代要求 ,而且也是 武警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

 (三)武警法学学科构建是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专业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专业知识体系支撑 ,更 离不开学科 的支持。完善的学科建设体系,不仅能 够确保该学科 的理论发展始终具备前沿性 ,而且能 够 为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知识储备 和学术环境 。

 学科建设是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 ,武警法学学科 构建 和武警法律人才培养也是如此 。作 为以执行 国家安全保卫任务为主要职能的武警部队 ,知法 、 懂法 、守法、护法和运用法律武器履职尽责 ,有着更 高的标准和要求。可以说 ,构建完善的武警法学学 科 ,不仅有利于武警官兵法律素养的培育 ,而且是 武警部队高素质指挥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 。

 ( 四)武警法学学科构建是专业发展的必要支撑 学科是专业 的基础 ,专业是学科实现人才培养 的平 台。“ 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完善 的教学与研究条 件 、包含学科发展最新成果的课程教学内容等 ,这些 学科建设的成果 ,都是专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性 因素。” 当前 ,武警学历教育院校开设 了军事法学 专业 ,任职院校也安排有武警法律知识的学习。这 一1 13 一 是 武警部队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骨干队伍 的重 要举措。同时,武警部 队急需的法律或法学专业知 识 的学习,特别是专门的武警法律人才和过硬的执 法护法骨干队伍的培养 ,离不开武警法学学科的支 持和保 障。从某种意义上讲 ,武警法学专业课教学 的开展,要 以武警法学学科 的建立和发展为前提。

 二、武警法学学科构建条件成熟 ( 一) 武警法学独特研究对象和方法为武警法 学学科构建提供 了法理依据 马克思指 出:“一切划时代 的体系的真正 内容 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 时期 的需要而形成 起来 的。”151 一门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也是如此 ,“只 有其学科领域 内矛盾运动的规律具有 了区别 于其 他学科的特殊性 ,并把这一特殊性作为它的研究对 象 ,运用独特的方法产生一定 的研究成果 ,又把这 些研究成果梳理归纳形成系统的理性认识且作用 于实践 ,这门学科才能独立和发展起来 ” 。武警法 学有 自己独立 的研究对象——武警法 。作为一个 相对独立 的法律部 门,一方 面 ,武警法 的调整对象 是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在领导体制 、行使职 权 、力量调动 、履行职能过程 中的各种特殊社会关 系 ;另一方面 ,武警法 的调整方法既有军事色彩明 显的指令方式 ,又有行政色彩显著的强制手段 。武 警法学的主要研究 内容是武警法治与武警法律现 象 ,武警法治就是武警立法、执法 、司法、守法( 法制 宣传教育) 的统一 ,其重点为武警法的适当性 、适用 性 、适时性和被信赖性 ;武警法律现象就是指武警 法制建设以及知法 、用法实践等能够认识武警法的 外部联系的总和 ,重点为武警法律行为 、武警部队 职权 、武警部 队及其人员法律责任 、武警部队的诉 讼等 。与法学其他学科相 比,武警法学研究对象 自 成一体、相对独立 。武警法学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 武警 法治手段建构和谐 、安全 、稳定的社会秩序 。

 武警法是 国家维持社会秩序 ,规范武警部队执法 、 司法 以及促进武警部 队健康 发展 的法律保障。研 究武警法是武警部 队现代化 、正规化发展的需要 , 是依 法治警 的需要 。武警法有 自己的调整对象 和 调整方法 ,有 自己所规范 的法律行为和所规范的武 警部队 的权力 ,有 自己的基本概念 、渊源 、基本原 则 、武警法律关 系、武警部 队的司法机关和诉讼程 序 ,以及武警部队本身和其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对 武警法的特征和规律进行 的概括 ,在国内逐渐被法 学 、武警学 、军事学等学术界所接受。武警法学形

 王永振论武警法学的学科构建 成 了 自己的研究方法 ,基于武警军事活动 、行政 司 法活动与武警法律体 系之 间相互联系的规律性研 究 ,其主要研究方法除现代社会科学普遍采用的综 合性研 究外 ,还包括武警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历史 考察和社会实践研究 、调查总结和归纳演绎研究 、 逻辑推理和纵横 比较研究等 。

 ( 二 ) 武警法律体 系建立和不断完善为武警法 学学科构建提供 了内容支撑 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是法律规范 ,因此构建较 为完善的法律体 系 ,是法学学科赖 以存在的基 础 , 武警法学也不例外。武警部 队重新组建以来 ,积极 推动武警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一系列涉及武警部队 遂行任 务和 自身建设 的法律 、法 规及规章制度 出 台 ,武警法律体 系逐步建立并 不断完善 。尤其 是 2009年《武警法》法典颁布施行 ,使武警法律体系有 了“龙头法” 。之后 ,在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 法制部门的关怀指导下 ,武警部队立法工作驶入快 车道 ,武警法律体 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

 目前 , 以《武警法》为核心 ,以保障武警部 队遂行多样化任 务 的相关行为规范为主干,由国家法律 、军事法规 和部 队规章组成 的 ,内容协 调 、范 围确定 、结构 完 整 、层次清晰 、门类齐全 的武警法律体 系已经基本 建立 。这不仅为 国家法律部 门体系 的完备提供 了 重要支撑 ,而且在维护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特别 是处突维稳 、反恐制暴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方 面 ,也发挥 了十分重要 的作用。同时 ,这些法律 法规作为武警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为武警法学学 科 的构建提供 了丰厚资源。

 ( 三) 武警法在武警部队的广泛应用为武警法 学学科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 武警法是应武警部队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通 过提炼和升华武警部队学法用法的实践经验 ,反过 来 又指导 和规范武警部 队的实践活动 。武警部队 是一支执法护法 的部队,职权法定 的原则和依法治 警 的要求 ,决定 了武警部队遂行任务和 自身建设有 着严格 的法律标准。一方面,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 装力量 ,其职能作用 的发挥和职权 范围的界定 ,必 须有严格 的法律法规依据 ,包括党和国家关于武警 部 队任务 的类型和范围、部 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 批准权限、遂行任务的指挥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以及 武警任务涉及 的领域和行业 的相关规范 ;另一 方 面 ,随 着 社 会 大众 法 律 意 识 的 日益增 强 ,武 警 部 队 在 与社会 的广泛接触 中 ,一举 一动均受到密切 关 注,其合法性、合理性 、程序性等成为人们审视武警 部 队行为的重要标准 ,只有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才 能做到行动有据 、裁量合理 ,最终实现行为的政治 效果 、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随着依法治国 方略的持续推进和法治理念的广泛传播 ,广大官兵 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不断增强 ,对法律的认识程 度不断提高 ,法律 的价值和作用逐渐凸显 出来 。武 警部队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为武警法学 学科建设提供了更加优质 的平 台。

 ( 四) 武警法教学和科研 的广泛开展为武警法 学学科构建提供 了学术平 台 任何学科 的建设都离不开教学和科研这两个 平 台,前者不仅是学科知识的传承 ,而且还承载着 对学科知识梳理和检验的重任 ;后者则更多地为学 科知识 的丰富和发展提供支撑 。“ 由于武警部队的 职能使命使 然 ,武警部队院校 自建立之初 ,就特别 重视法律知识 的教学 ,而且始终把涉及武警部 队履 职和建设的法律规范作为重点。” 特别是《武警法》 颁 布施行后 ,武警部 队院校将一直开设的《法律基 础》课程更名 为《法律基础 和人 民武装警察法》,凸 显武警法律体系的内容。与此 同时 ,伴随武警法律 知识的教学 ,围绕武警法开展的学术研究也取得重 大突破 。

 自20世纪 90年代 中期学术界提出“ 内卫 法”“ 内卫法学” “武警法 ”和“ 武警法学 ”等概念后 , 一大批研究武警法的学术成果涌现出来 ,比较有代 表性 的论文有杜树云 的《为执法部队立法》、张守华 的《试论建立武警法学学科》、李德 生和李宝龙的 《关于武警法学学科的一些思考》等 ,代表性的著作 有李金星和李可人主编的《武警法学》、欧阳华编著 的《武警应用法学》等。《武警法》颁布后 ,拓成祥和 杜树云主编的《人民武装警察法释义和适用指南》, 对武警法典进行 了权威解读 ;周健 和钱蘅 主编的 《武警法 学》,被法律 出版社列人 21世纪法学规划 教材 ;杜树云和周健主编的《武警法学》,被武警部 队列 为重点教材 。上述成果不仅为武警法教学提 供了最新 的权威性资料 ,而且把武警法学研究推 向 一个更高 的新平 台...

篇五: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段,公安机关需要培养出高素质、个性化的复合型专门人才。围绕一线需求,确定教育功能定位,结合学生差异,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学体系,使公安法学教育能够更好地满足新时代的发展诉求。然而结合公安法学教学实践,能够发现我国公安法学教师依旧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应用能力迟迟不能突破瓶颈。而将 OBE 理念与发展课堂深度地融入到公安法学教学中,可以切实解决传统课堂教学所存在的问题,提升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翻转课堂与 OBE 理念的理论内涵1.OBE 理念的理论内涵OBE 理念主要指集中关注教学体系中所有事物,明确学生的基本目标,使学生在围绕该目标努力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获得成功。简而言之就是以学生的发展诉求为导向,以学生在特定学习阶段所达到的能力为初始点,通过强调学习产出的方式,提升学生汲取知识、磨炼本领的能力。其实施重点是“持续推进” “成果导向” “学生本位”;所强调的内容和问题包括:

 (1)

 学生应获取的学习成果有什么; (2)学生如何获取成果; (3)怎样帮助学生得到学习成果。通过学习成果前置与持续推进的方式,学生能够快速地、有效地提升自身的学习质量和效率。但在应用 OBE理念的过程中,教师需要满足以下 3 个条件:

 (1)确保所有学生都能获得成功。但需要结合学生的学习实际,明确科学合理的学习方式是什么; (2)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主性,使学生积极地参与到各项教学活动中。(3)由教师评价学生是否拥有“学习成功”的条件。如果不具备,教师应及时对学生进行引导和纠正。2.翻转课堂的理论内涵翻转课堂主要指翻转能力培养与知识传授的基本环节,主要表现为将课堂知识传授翻转到课后,将课后能力训练、培养及提升发转到课堂。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探究能力及独立思考等能力的培养,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运用翻转课堂开展教学活动时,教师应转变自身的角色定位,将知识传授者转变为知识服务者,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合理筹划、设计、安排教学环节,帮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知识内化的质量。而在现代教育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翻转课堂能够与慕课、微课等远程教学平台建立联系,可以融入小组合作学习、任务驱动学习、支架理论等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和形式,提高翻转课堂的时代性特征。其具体实施过程主要包括课前知识传授(录制教学视频、在线答疑、线上讨论)、课堂知识内化(成果展示、小组讨论、针对训练,教师总结、布置作业)等,在此过程中,教师能够突出学生在理论学习中的主体性,满足学生所提出的各类学习诉求。基金项目:

 河南警察学院 2020 年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基于 OBE 理念的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模式实证研究—— — 以公安院校法学课程为例(项目编号:JY2020007),课题主持人:戚莹;河南省科技厅项目:法治视阈下河南省公安行政治理现代化转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2400410180),课题主持人:刘琳璘。收稿日期:

 2021 - 05 - 20作者简介:

 戚莹(1979 - ),女,河南潢川人,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基于 OBE 理念的公安法学翻转课堂研究戚 莹(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摘 要:

 在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背景下,公安法学教育面临着多重困境,难以完美契合时代发展诉求,提升课堂教学的质量与效率。而将翻转课堂与 OBE 理念融入到公安法学教育中,能够突出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的地位,调动学生参与学习活动的创新性、能动性及积极性,为我国公安法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文章结合翻转课堂与 OBE 理念的内涵,探究公安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最终提出相应的教育策略和方法。关键词:

 OBE 理念;公安法学;翻转课堂中图分类号:

 G434;D90- 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8- 7508 ( 2021 )

 05- 0110- 03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 NO.5,2021(Total No.233)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 年第 5 期(总第 233 期)教学研究110 · ·

 3.翻转课堂与 OBE 理念的融合OBE 理念可以帮助学生形成反思能力、合作学习、自我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学生更好地满足自身的学习诉求。而将其与翻转课堂模式融合起来,在某种层面上,契合翻转课堂模式应用的基本诉求,如“OBE 理念”在培养学生合作能力与自我学习能力的过程中,可以确保翻转课堂课前知识传授的整体质量,因此将 OBE 理念与翻转课堂模式融合起来,拥有较为鲜明的“可行性”。然而在具体实施中,教师还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在翻转课堂知识传授环节,应明确学生获取的学习成果,确定学生在上一阶段所达到的学习能力; (2)

 教师所设置的教学任务或学习任务应以学生所达到的学习能力为起点,强调能力培养在教学活动中的重要性; (3)关注学生的主体诉求、明确学生的学习需求,围绕学生的学习愿景设计各项教学环节。通过遵循以上原则,学生可以切实地获得自身所需求的能力,可以借助翻转课堂模式得到真正的成长和发展,进而成为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二、公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基本问题1.学生“主体性” “积极性”缺失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传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关注教师在学生培养、教育及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学生只能被动地汲取、接受及记忆知识,导致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激发和提升。而公安法学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的弱化或缺失,容易导致学生的主动性无法得到发挥和调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自主学习的意识难以形成。而这便需要公安法学教师对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思考和反思,摸索出能够激发学生积极性,提高学生主体地位的教学模式,从而提升学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通常来讲公安法学教育拥有较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如果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将导致学生缺乏探究实践问题的意识,严重影响到学生开展各项法学学习活动的积极性。而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体性的缺失,又将导致学生的法学素养难以形成,难以构建,极大地影响到学生在未来岗位的发展和职业成长。2.公安法学教学内容的实战性较差现阶段,公安法学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存在着过度追求“知识传授”的倾向,致使教师忽视其他知识的融入与设计,民警法学综合素质也相对较低,处理并分析复杂问题的业务能力十分有限。与此同时,在公安法学课堂教学中,理论化、抽象化的现象较为明显,难以与社会发展实际实现同步衔接,无法对实战环节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导致教育成果难以经受实战检验,课堂内容与工作实际缺乏明显的内在联系,无法帮助学生利用鲜活的材料,准确分析和解决实践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而由于法学课程的内容、设置与工作实践存在明显的差距,且内容过于枯燥、刻板,导致学生产生厌烦心理,不能帮助教师真正、全面地提升公安法学教学的实效性和有效性。公安法学教学应突出实践性与应用性,应以满足学生的主体需求为抓手,切实提升法学教学的整体质量。然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现有的评价方式又导致公安法学教学的“实战性”,无法得到切实地突破。3.公安法学教学与其他课程缺乏联系公安法学教育非常注重民法学和刑法学的教育,由于刑法学、民法学与社会大众的工作学习息息相关,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体现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使其作为基本的部门法,融入到学生实践实战的全过程中。然而在课程设置与开设的过程中,公安法学课程又与实训课程、专业课程缺乏联系,导致学生在法学理论应用与学习中,缺乏对刑法、民法等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识,难以实现课程一体化建设的目标,譬如侦查学等课程如果与刑法学缺乏必要地联系,容易导致公安法学出现“被孤立”的倾向。即相关课程都存在十分鲜明的内在联系,学生可以在课程学习中,对相关知识进行巩固和理解,而公安法学由于其本身所拥有的基本特征和特点,致使公安法学难以贯穿到所有的课程体系中,无法融入到专业综合实训中,进而导致公安法学教学质量和效率受到影响。三、基于 OBE 理念的公安法学翻转课堂策略将 OBE 理念与翻转课堂模式充分地融合起来,能够缓解我国公安院校在法学教学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困境,激发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有效性,提升知识内化的效率。而 OBE 理念的深度运用,也是我国公安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因为公安法学教学注重法学知识的实战性,必将要求教师提高对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视程度,而成果导向是 OBE 理念的基本特点。在翻转课堂模式上,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提升是公安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翻转课堂可以切实地提升学生能力培养的质量,增强公安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然而在综合应用 OBE 理念和翻转课堂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翻转课堂准备阶段首先是教学内容。科学合理的公安法学教学内容能够帮助教师更好地提升教学质量,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在 OBE 理念与翻转课堂相互融合的背景下,法学教师应注重法学职业精神的“形塑”与“传授”,强调学生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的培养,并将能够引导学生对法治和正义进行自省的内容,融入到课程内容中。而针对传统公安法学教学实战性不足的问题,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实习与见习的优势,重构学科结构,以真实的社会生活、现实法律为依托,融入实践性强、个性鲜明的真实案例,以此缩短课堂教学与工作实践所存在的差距,调动学生参与公安法学教学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在此过程中,教师应以 OBE 理念为抓戚 莹 基于 OBE 理念的公安法学翻转课堂研究 教学研究111 · ·

 手,将学生在工作实践中所需要的能力、知识作为“前置成果”,着重提升课堂教学与工作实践之间的内在联系。其次是学情分析,OBE 理念要求教师将能够满足工作实践要求的公安法学能力作为“前置成果”或“培养目标”,使学生的培养过程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然而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明确学生当前的学习能力,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特点、学习情况及发展需求,围绕学生需求与前置成果,合理规划或制定课程方案、培养方案,使后续的翻转课堂模式逐渐成为学生成果实现的根基。最后是软硬件准备。公安法学教师需要在提升自身的信息化素养、能力的前提下,积极地将多种教学方法、教学理念、教学模式融入到翻转课堂中,使翻转课堂教学更具针对性与有效性,激发学生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此外,教师还需要根据教学实际,构建相应的公安法学教学资源平台,将工作实践、社会发展等相关知识,充分地有效地融入到翻转课堂活动中。2.公安法学教学设计首先是课前知识传授环节。(1)公安法学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特征、学习特点及认知规律,将学生划分为不同的学习小组,并以学生的学习需求为抓手,以差异化、分层化教学为渠道,为各学习小组学生分发差异性显著的教学视频、学习任务,引导学生明确自身所要获得的学习成果。(2)在学生观看教学视频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引导学生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相应的问题,并在学习小组中进行反馈和交流,逐步形成自主学习、自主探究的目标,以此深化公安法学教学的内容、使知识传授过程更切合社会发展实际,激发并调动学生参与课堂学习活动的积极性和主体性。然而在此过程中,教师还应保障“实时在线”,及时归纳并总结学生所提出的问题。在这里教师应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规定”,如必须是经过小组讨论但无明确结果的、必须是经过自主探究但存在疑惑的问题。其次是课堂知识内化环节。公安法学教师应将翻转课堂教学环节划分为两类,即法学教学类及相关专业类。(1)法学教学类。法学教学类课堂主要指公安法学教师结合课前阶段的成果所形成的课堂教学场域。主要包括成果展示、小组讨论、专项训练、教师总结等环节。在成果展示环节各学习小组应将课前学习成果呈现在教师面前,重点阐述教学视频未体现的,但与教学目标息息相关的知识。法学教师则对该部分知识进行评价,并提出和学生学习成果、学习目标、学习需求密切相关的讨论问题。而在小组讨论环节中,学生应根据教师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自由讨论、学习及分析。教师再根据学生的讨论情况与学习目标(OBE 理念中的学习成果),明确学生存在的不足。如法律知识理解上、应用上存在的问题等,随后开展针对性较强的专项训练活动,注重学生法律精神、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2)相关专业类。在公安院校的课程体系中,学校设置了许多综合实训课程,但忽视了业务课程与法学课程的联合实训,譬如将治安调解与民法课程相联合,可以切实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在该类课程中,法学教师应在联合实训前,开展网络教学活动、自主学习活动,使实训过程成为学生内化并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3.构建“保障机制”首先,公安法学教师应结合 OBE 理念的基本要求,革新评价体系,突出学生的法学能力与法学素养,关注学生的发展水平。在评价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法学教师应将“过程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结合起来,将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小组评价结合起来,提高能力评估、素养评估的比例,探究出一套以能力评价,评估学生理论掌握程度的评价指标。譬如从实践实训中间接评价学生对公安法学知识的掌握与应用能力。此外,公安法学教师还需要拓宽评价范畴,将公安法学评价融入到其他课程评价中,特别是在联合实训中,嵌入公安法学教学评价内容,可以提高对法学知识的重视程度。其次,构建质量督导机制,着重评估并监管学生的课前学习状况、自主学习、自主探究能力,及教师在课前知识传授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与此同时,质量督导者还需要对翻转课堂的网络环境、网络设施、教学资源及教学方法,进...

篇六: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国警察学研究的初步检视我国警察学研究的初步检视我国警察学研究的初步检视我国警察学研究的初步检视————————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的趋向分析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的趋向分析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的趋向分析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的趋向分析陈晓济∗(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摘摘摘摘::::以“研究主题与”和“研究方法”为视角,对我国20年来警察学的发进行文献分析,审视我国警察学研究状况,对于正在成长中的中国警察学而言,具有重意义。通过对警察学研究领域代表性期刊和研究生论文的检索,初步的研究结果显示,我国警察学研究社群普遍对于警察学基础理论、警察管理理论、警察组织理论三项主题较感兴趣,但子主题的分布不均衡;在研究方法的趋向方面,分析综合法占据绝对地位,实证研究缺失。从“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的角度言,我国警察学的研究存在基础研究相对薄弱,研究主题的学理取向色彩相对淡漠、视野不够开阔以及研究方法过分单一、缺乏创新等问题。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检索发现,我国警察学的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处于不断的发和丰富当中,警察学不断成长的过程,也必然是警察学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不断成长的过程,反之亦然。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警察学研究;研究主题;研究方法;学科发要要要要展要展展一、引言人类喜欢选取逢五逢十的倍数年份来庆祝或纪念某个重要的日子或事件,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在这样的习惯下,学术界也喜欢以某个时段为界,回顾或反思某些学术1990至2010年的20年为范围,通过对我国警察学学科研究结果的文献回“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两个维度进行考察问题。本文即以顾,对近年来我国警察学的各种研究成果,从,梳理我国警察学研究脉络,审视我国警察学的研究状况。这种适时针对学科研究结果的文献回顾,对正在成长中的中国警察学,其意义不言而喻。(一)研究目的及意义80年代以来,我国的警察学研究进入了一个较快发展的时期。在介绍、吸收国外有关警察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公安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我国学者对警察学进行了一系列富有学术价值的研究,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警察学理论研究的学术进展做出了很大的贡“警察学”这一独立学科的献。其中最大的学术贡献在于结合国内外有关成果,提出了创建构想,并进行了广泛的论证,这是我国警察学学科制度化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时间还比较短,研究群体相对狭窄(主要是公安院校和政法院校的部分学者),与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等相邻学科相比,警察学理论与警察实务的关系更难把握,对有些主题的研究仍显薄弱,警察学的研究方法也略显单一。简而言之,我国警察学尚未形成具有本土意识和创新、批判精神的系统学科体系,也未形成为学界所重视和推崇的独特的警察学研究方法。但笔者以为,这种结论的得出也许比原因的探寻来得更为容易和简单,20年来我国警察学的发展脉络,认真梳理警察学的哪更为深刻和负责任的态度应该是追循些主题成功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为什么是这些而不是其他?在研究的过程中,采取了哪些研究方法?这些主题和方法之于中国特色的警察学发展有何贡献抑或有何阻碍?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学界近年来对社会科学主题及方法论问题的审视与批判,从研究主题和研究方∗介:陈晓济(1978-),男,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警察学。作者简

 2法的角度检视20年来我国警察学的研究状况,希冀能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察学理论提供另一种思考的视角。(二)研究资料来源“中国知识资源总库”,通过对该库本文研究的一手资料来源于《中国知网》平台上的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以下简称《公大学报》)和《公安研究1990至2010年间所刊登的警察学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分类,审视20年来我国警察学的“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和“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对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研究生论文进行检索,上述》在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同时,利用《中国知网》平台上的库数据共同构成本文研究所需的一手资料。(三)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约可区分为量化的实证研究途径与质化的诠释批判研究途径,前者着重逻辑与经验、价值中立客观性、可重复实验性等偏重计量的方法为主,而后者则着重于哲学与伦理学的价值判断、文义内涵的主观性诠释为主,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以下三种:1、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本文经由《中国知网》搜集国内有关警察学研究的典型期刊论文、研究生论文等相关文献资料,对此予以分类、汇总、分析,统计分析法是本文采用的基础性研究方法。2、历史研究法。历史往往隐藏了人类开启未来的钥匙,对1990-2010年间我国警察学20年来我国警察学的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的审视,本身就是一种对历史脉络的梳理。在对文献回顾中,集中针对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的沉淀和清理,能够更为清晰地展现我国警察学的发展路径和研究思路,既能够突出展示我国警察学的研究成果,也能够充分暴露我国警察学的研究局限,在对历史的探寻中尝试绘制我国警察学研究的路线图,未来有中国特色的警察学研究或许能从这种历史的研究中汲取有价值的养份和建设性的思路。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方法又称类比分析法,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或对象加以对比,以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一种研究方法。警察学的研究主题丰富多彩20年来我国警察学的研究主题进行归纳汇总并进行比较研究,能够发现我20年来我国警察学研究方并日新月异,对国警察学研究主题的发展变化规律及其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法的比较研究,也能明晰我国警察学在方法论上所处的层次和水平。(四)研究的限制“研究主题”的趋向分析,能够动态反映该学科的内在发展脉络与学者的研“研究方法”的单一与丰富,也能成为一个学科是否繁荣的重要表征。从“研究主”和“研究方法”的视角来审视20年来我国警察学的发展,似能起到管中窥豹的效果,能“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也容易挂一漏万,不能反对某一学科究轨迹,其题够反映我国警察学的大致发展状况。但映警察学发展的全貌,尤其是本文的研究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对《公大学报》和《公安研究》论文的收入以及对研究生论文的收录,难免会存在遗漏,这成为本文研究的一个局限。另外,《公大学报》和《公安研究》虽然在中国警察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国内各警察院校的学报及其他社会科学刊物上关于警察学的研究在数量上要远远超过上述两个刊

 3物的总和,限于精力,不能穷尽搜罗所有相关的文献资料,这势必影响研究内容的充实性①,亦为本文另一研究限制。第三,基于分类标准的差异,不同的研究者对各种研究主题也会进行不同的分类,本文的分类标准还值得进一步商榷,即使是依据本文的分类标准,这些分类还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让笔者略感放心的是,《公大学报》和《公安研究》在我国警察学理论与实践中具有代表性,选取作为警察学理论研究重要阵地的《公大学报》和警察实务研究重要阵地的《公安研究》作为本文的研究资料,兼以对优秀博硕论文的检索分析,似能弥补上述本文的研究限制。另外,分类标准的差异虽然客观存在,但在研究过程中,也不会偏差太远,学术研究中形成的共识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起到纠偏的作用。二、警察学研究的主题范围关于警察学研究的主题范围,我国目前鲜见有系统且深入的探讨,也未形成某种共识或者是范式,更缺乏理论性的思辨。笔者借鉴法学、社会学以及域外警察学的研究主题,以为我国警察学的研究主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或切入。(一)从研究途径来发展主题我国台湾警察学者朱金池在《警察学术研究内涵之研究》一文中指出,根据警察工[1]作的本质,可以将警察学研究分为行政与法律两种途径,以警察组织为分析单位,可以将警察学研究定向区分为组织外部与组织内部两个范畴,警察组织外部现象是指警察与其外在环境互动的一切现象,譬如警察机关的组织运作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情形、警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警察机关与社区民众之间的互动等;警察组织内部现象则指警察机关内部的组织与管理方法、权力运作现象,以及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动行为等。根据组织外部与组织内部的不同范畴,可以归纳出四类研究主题,这四类主题包括警察组织与外在环境的互动关系(警察的社会功能、目标与任务)、警察机关内部的组织与管理(人、财、物等资源的效率管理)、警察机关在民主宪政原则下命令强制权力的行使(警察权)、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裁量行为与执法规范。这四类主题清晰地界分了警察学与警察行政学的主题范畴,也成为警察学研究主题的一种分类路径。(二)以知识分工的角度来区分主题虽然从警察权的归属来看,警察权属于广义的行政权,但为达致行政权的专业与分工的理性,通过警察学与警察科学的区分,可以各自发展出具有差异特色的主题。从知识分“警察”的研究主题可以区分为抽象理论与具象技术实务两种策略,也可称之工的角度言,为形而上与形而下两种策略,例如日本警察学就将其研究主题区分为规范性与事实性两种探讨取向,规范性策略集中研究警察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充分描述和解释警察组织的现象、警察权力的属性、警察工作的本质等问题;事实性策略集中协助警察实务单位解决所面临的困境和具体技术问题,这种区分也呈现了警察学研究主题的另一种分类。(三)从警察日常勤务的性质来发展主题“警察现象”(可以理解为“存在”)和“警察法律”“当为”)两个领域。“警察现象”又可依静态与动态区分为“警察组织”与“警察”两个范围。依此上述划分,“警察”可以进一步发展为警察学(研究对象为“警察现象”)根据警察的日常活动,大体可以区分为(可以理解为活动、①”中,1990-2010年间,以“警察”为题名的期刊记录共计7482条,以“公安”为题名的期刊记录共计20682条,二者合计28164条。数据查询截至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8时28分。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警察行政学(研究对象为“警察组织”与“警察活动”)、警察法学(研究对象为“警察法律”)三种主题范围。参考并不局限于上述三种对警察学研究主题的界定,笔者将我国警察学的研究主题区1)2)警察学基础理论分为以下几类,这种分类架构也将成为本文对我国警察学研究主题的类别划分标准:(警察学学科理论,包括警察学方法论与研究方法、警察学学科建设;(,包括比较警察学、警察史实、警察哲学、警察伦理(警察道德)、警察角色与功能、警察与社会、警察与法律、警察与政治(策)、警察与犯罪、警察文化(包括警察文学、影视等3)警察管理理论,包括警察领导、)等内容,这些内容也是狭义的警察学所研究的内容;(警务监督、警察心理、警察权益、警察公共关系、警察人力资源、队伍建设、警察教育与4)警察组织理论,包括警察体制、警察组织效率、警务统计、后勤保障等;(5培训等;()警务模式,包括警务创新,信息警务、社区警务等新型警务模式的研究。三、警察学研究的方法取向研究方法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正如黑格尔所指出:学科的方法不是外[2]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研究方法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的多样性能够反映出一个学科的科学、繁荣程度,研究方法的变革与创新能够带来学科的整体变革与创新,这已经在多门学科的发展中得到证明。从现实来看,我国的警察学尚未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独立系统的学科体系,虽然我国学者对警察学的研究方法也进行了独②但从总体上仍没有脱离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犯罪学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立的研究,范畴,也未形成独具特色的警察学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上对其他学科的借鉴远大于贡献。为便于对数量庞大的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进行分类,笔者以社会研究方法的分类作为警察学研究方法取向的分类依据,以此审视我国警察学的研究方法,此研究方法的界定也将成为本文警察学研究方法取向分析的类别划分标准。(一)实验研究法实验研究法是一种借操作、控制影响因素,观察比较其不同的变化情况,据此验证现象因果关系的一种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的实验研究与自然科学的实验研究不同,前者常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操作,无法如实验室中可以任意且有效的控制所有影响因素。警察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社会各因素与变量的影响直接带来警察角色与功能发挥的定位,为因应社会发展对警务的挑战,世界历史上几次警务革命都可以通过实验研究法予以检证。因③此,在警察学的事实性策略研究中,实验研究法能够提供警察理论与警务实践进行有效转化的证明,尤其是在警察勤务运作的评估、犯罪防控的效果检验等方面,实验研究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二)个案研究法个案研究是一种从整体上对一个研究对象进行深入考察,以了解其详细状况及发展过②文中所提出的系统的方法、调查的方法、课题的方法、借助的方法、联系的方法阶级分析的方法和发展的方法;王淑波在《警察学研究方法初探》一文中将警察学研究方法为根本的研究方法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参见杨明明:《谈警察学的研究方法》,《辽宁警专学报》2004年9月第5期;王淑波:《警察学研究方法初探》《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③从西方警察的产生来看,现代警察的起源本质上就是源于对泰晤士河警察局实验的肯定与推广的结果。实验结果表...

推荐访问: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学科建设 法学 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