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5篇

公务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5篇公务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 关于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长效机制的调研与思考 近年来,我省将规范管理公务用车作为治理奢侈浪费和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清理与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5篇,供大家参考。

公务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5篇

篇一:公务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长效机制的调研与思考

 近年来,我省将规范管理公务用车作为治理奢侈浪费和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清理与管理相结合,建章立制与严查重处相结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比较正规有序。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务用车管理,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我与党风室的同志对全省近年来公车购置配备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我省公务用车管理、改革进行了浅显的思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用车管理中的基本做法、经验

  公务用车是指政府机关在执行公务中所使用的车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公务用车已成为保证政府机关高效有序运转必不可少的工具。但随着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管理事务的增多,对公务用车的需求也急骤增加,成为加大政府运行成本的一大因素。所以,加强公务用车规范管理,是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这个高度出发,多年以来,对于公车管理工作,我省主要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高度重视,多次深入市区进行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对加强和改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在各种会议上就公车使用管理对全省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2012 年 3 月 27 日,在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 省长指出:“公车配备管理及使用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去年我省集中解决超编制、超标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购车,豪华装饰公车和公车私用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据统计,全省违规车辆总数为 2927 辆,其中超编车 157 辆,超标车 2661 辆,借换车 109 辆。截止 2012 年 9 月,109 辆借换车已全部退还,并按要求公示,处理到位;284辆使用年限过久的超标车已做报废处理;157 辆超编车辆将按年限逐步报废;经省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及省政府领导批准,共有 2236 辆超标车上报中央公车治理办申请继续使用;其余298 辆违规车拟做拍卖、置换、报废处理。

  我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近年来一直实行的是编制管理,2002 年 12 月,我省就印发了《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对省本级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我省各市区也大多参照省上办法下发了各市的公车管理办法。通过认真研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强化公务用车的有效管理,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2008 年,我省又制定下发了《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从公务车辆的编制管理、审批购置、公务调度、油料管理、车辆使用、车辆处置、车辆安全、值班备勤、保养维修、车辆保管、驾驶员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公车使用审批、出车登记、去向告知、还车注销、定期公示等制度,从出、用、还等三个步骤规范了公车使用程序,为加强陕西省省级车辆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我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一直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领导职数、编制人数审核,市(区)除 市在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外,其余均在财政部门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公务车辆必须控制在编制范围内,车辆编制数是车辆编配的上限,可以少配,不得超配,在公务车辆调配和报废没有达到空编之前,不予审批新的车辆编制。未经公车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购买公务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公务车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公务用车数量。一是严把审批关。购置公务车辆实行“先报批,后购置”的原则。省级机关根据本单位车辆编制情况,提出新增更新公务车辆的申请,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为领导干部配备更新车辆的,应说明单位领导职数及其配车状况。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省监察厅审查后,纳入年度省级机关配置更新公务车辆计划,提交审批小组审核,并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省财政厅下达政府车辆采购限额预算。二是严把采购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采购公务用车的全过程都要求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优先采用国产品牌和环境保护节能产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购置车辆,并严格按规定险种购买车辆保险,禁止单位自行采购。三是严把使用关。实行公务车辆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公务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公务车辆使用费包干制,各单位公务车辆使用费控制在财政核拨范围内,超额部分自行解决,非财政拨款公务车辆经费,由各单位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二统三定”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即各单位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派遣以及定点采购、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搭建起了我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政策体系框架。同时,严把八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公车使用关口,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现象,确保公务用车管理真正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四是严把处置关。对媒体曝光的榆林市公务车超标严重问题,安康市旬阳县国土局违规用车问题,渭南市华阴市政府违规借车问题,延安市人大原领导干部离退后继续使用公车等问题,进行了跟踪督导,及时要求当地政府进行纠正处理,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针对出现的违反规定购换车,主管部门占用调换下属单位车辆,单位车辆管理混乱以及公车私用等现象,我省加大了查处力度和督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组织、财政、审计、公安交警等部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特别是加强对节假日期间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了对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私驾、酒后驾车情况以及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明查暗访。对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根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并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有力堵住了公务用车管理的漏洞。

  二、公务用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调研分析,我省公务用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点:一是公车运行效率低。调查显示,一辆公车的每年运行成本(含司机工资、福利)至少在 5 万元左右,有的甚至更高,与社会其他运营车辆相比,公车的使用效率不高,浪费很大。社会其他运营车辆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为 7 千多元,党政机关则超出一倍以上甚至更多,每辆出租车的使用效率为公车的 5 倍,而运营成本不到公车的三分之一。公务用车经费支出在机关行政开支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加大了行政运行成本。另外,由于公车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公车在使用以及维修保养等方面浪费也比较严重。

  二是公车私用现象比较严重。现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费用完全由财政承担,缺少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这种“大锅饭”式的管理无形中助长了一些干部以权谋私、公车私用。现实中用公车接送亲属子女、迎亲嫁娶、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等已是人所皆知的事实,而且越是节假日越严重。这种现象不仅背离了公车的属性,造成严重浪费,而且产生了负面社会影响,损害了政府形象。

  三是公车日常监管缺失。通过调查发现,虽然公务车辆的审批有制度,也按规定向监察部门进行了备案,但在日常工作中,仍显得监管力度不够,手段不丰富,效果不好。有些单位的违规车辆,在审批程序、资金来源、配备标准,以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有的单位随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有的单位以工程项目为由购买超标车,并长期占用为单位公务车辆。

 四是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问题屡禁不止。中省对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干部将配备使用小车看成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视为一种待遇。一些单位不是从公务需要出发,而是根据干部的职级待遇配备车辆,竟相配车,争配好车,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通过各种资金渠道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和配备公车问题屡禁不止。有些单位在不需配备公车的工作岗位也配了专门用车,致使公车数量不断膨胀,增加了财政负担。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建议

  不断加强对用车人的纪律教育,狠抓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的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公车改革,多途径鼓励“私车公用”,是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长效机制的根本方法。

  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驾驶人员的纪律教育。近年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用车有关规定不认真,公车学驾、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真正杜绝此类现象,只有领导干部做到以身作则,自觉带头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自觉做到管好自己的手,对驾驶员严格要求,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车私用现象。要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车驾驶人员的纪律教育,严格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提高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引导驾驶员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爱岗敬业意识,严把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关,切实提高使用效率。

  二是加强公车使用监管力度。建议对省、市各级可由各地政府指定一部门执行日常的公务用车运行监管职能,杜绝各单位自已管且管不好的问题。公务用车模式可探索向社会化转变的模式,政府可向公车公司或出租公司租车使用。同时,可参照警车或城管执法车,试行对公车统一张贴专门公车标识,并标有统一的监督电话,建立公众监督机制、群众举报机制和奖惩机制,方便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公安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超标超量配置专车、擅自配备专车、假公济私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公车私用”。

  三是完善公务用车管理新办法。在继续落实和执行公务用车统一采购、使用登记、“二统三定”、监督检查等一些行之有效管理制度的同时,对这些管理办法,要不断加以总结,不断完善,创新公务用车管理新办法、新形式。建议建立公务用车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广泛利用信息技术,研发公务用车管理软件,与公安车管、交管部门、定点加油站和修理厂联网,建成具有管理、统计、分析与查询等功能的公务用车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获取车辆行驶里程、加油数量、维修项目、费用支出等信息,及时掌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效预防违纪违规行为,提高监督与管理效率。

  四是多途径鼓励“私车公用”。近年来,由于私车拥有率较高,政府可鼓励工作人员私车公用并给予适当补贴,不仅替代公车,还能有效降低公务用车的购置、维护等费用,并且简单易行、灵活方便。建议由主管部门或各机关单位制定合理的私车公用补偿方法,原则是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一定补偿,最好是一事一报,如按行车里程报销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建立可操作的私车公用管理制度。

篇二:公务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

用车改革问题方案及文件解读 1.公务员的车改补贴标准是多少 随着公车改革的深入,很多地区公布了辖区公车改革的方案,不同地区公车补贴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重庆市:厅局级、处级和科级及以下每月车补标准上限分别为 1690 元、1040元和 650 元。

 陕西省:正厅局级补贴 1690 元、副厅局级 1500 元、正处级 1040 元、副处级 950 元、正科级 650 元、副科级 600 元、科级以下 550 元。

 广东省:正厅级 1690 元、副厅级 1500 元、正处级 1000 元、副处级 800元、正科级 600 元、副科级 450 元、科员 300 元、科员以下 250 元。

 湖北省:厅局级 1690 元、县处级 1040 元、乡科级 650 元、科员及以下 450元。

 安徽省:正厅级 1690 元、副厅级 1600 元、正处级 1000 元、副处级 900元、科级及以下 550 元。

 山东省:厅局级正职 1690 元、厅局级副职 1560 元,县处级正职 1040 元、县处级副职 960 元,乡科级正职 650 元、乡科级副职 600 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500 元。

 广西:标准上限为:厅级 1950 元/月,处级 1200 元/月,科级 750 元/月,科员及以下 650 元/月。

 贵州省:厅级每人每月 1950 元,处级每人每月 1200 元,科级每人每月 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 500 元。

 四川省:厅局级 1690 元/月,县团级是 1040 元/月,科级 650 元/月,科员500 元/月,公勤人员 300 元/月 内蒙古:正厅级每人每月 1950 元,副厅级每人每月 1800 元,正处级每人每月 1200 元,副处级每人每月 1050 元,正科级每人每月 750 元,副科级每人每月 600 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 450 元。

 云南省:厅局级每人每月 1950 元,处级 1200 元,科级及以下 750 元,机关工勤人员 650 元。

 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厅级 1690 元/月、处级 1040 元/月、科级 650 元/月、科员及以下 550 元/月。

 江西省:厅局级 1690 元,处级 1040 元,科级 650 元,科员及以下 500 元。

 扩展资料 公车改革从中央到地方,是逐步逐步的推行开来,公车改革是“反四风”的开始,有利于干群关系的改善。

 公车改革,改的就是特权,反对浪费,让权力规范起来,公车不是想用就用,公车私用的现象必须要截止,严厉打击,让公车真正发挥公车的作用。

 我国公车的开销费用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并且大部分使用都是违规、违纪。改革之后,将会节约很大一笔费用用于社会民生,民众对政府的印象也会大有改善,可为意义重大。

 2.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最新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特殊公务出行实行定向化保障。

 参加改革的机构范围确定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

 除了各级党政机关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规范职务消费原则进行改革,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

 参加改革的人员范围确定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车改。

 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市(地、州)、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3.《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车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用于全面指导公车改革,阐明了公车改革的意义,明确了公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细化了公车改革主要任务,对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公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 2014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 2 至 3 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规定了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的具体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是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参改范围、人员范围和车辆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的方式是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 1300

 元、处级每人每月 800 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 500 元。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按照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力争在 2014 年年底前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公车改革力争在 2015 年年底前完成。

 4.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解读 公务用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实物供给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这一实物供给模式弊端愈来愈显现,突出表现在车辆配备范围过大、运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车私用等车轮上的铺张浪费问题。

 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为解决公务用车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 20 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市、县(区)层面开展探索,中央和国家机关 14 个部门也进行了车改。

 近几年来,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在总结地方改革经验的同时,研究拟定改革方案。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了贯彻落实党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任务之一。

 2013 年 11 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则、重点任务作出原则规定。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牵头,中直管理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六个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和《方案》。目前,文件经中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方案,2014 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力争基本完成公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车改革;用 2 至 3 年时间,公车改革全面完成。根据方案,原则上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根据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车改。

 方案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中央和国家机关每个单位可保留 5辆以内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方案》明确,改革后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 1300 元,处级每人每月 800 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 500 元。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的150%,一般地区不高于 13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

 准差距不得超过 20%。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下发,核心内容是:①取消一般公务用车;②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③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司局级每月补贴 1300 元、处级 800 元、科级及以下 500 元;④中央国家机关今年完成改革。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长期以来,广大群众对车轮上的铺张意见很大、反映强烈。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政机关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有利于节约开支。

 目前,公车消费在“三公”经费占比例较大,中央和国家机关达 60%左右,从各地公开的“三公”经费看,地方比例更高。通过推进这项改革节约政府开支,建立节约型政府,可以把节约的财政资金更多用在刀刃上。

 三是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普通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变为更多地由公务人员个人自主选择,更多地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保障,有利于合理有效配置资源。

 公车制度改革酝酿多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落实中央部署,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以制度廉明,回应群众关切;从自身改革做起,树立党政机关廉洁形象;从公信力入手,建立长效机制,根除群众不满意、不认同的突出问题。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特殊公务出行实行定向化保障。

 参加改革的机构范围确定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除了各级党政机关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规范职务消费原则进行改革,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

 参加改革的人员范围确定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车改。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市(地、州)、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自上而下、统一部署的改革。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经过了反复的研究。

 5.为更好的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提案详细描述了民革中央认为的公车改革优化方案。

 具体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控制公车总量和配备,厅局级以下官员全部取消专车,只有公务用车。

 保留公务用车的数量,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常住人口核定,由人大批准控制。

 二是学习国外经验,电子监控所有公务用车,监控机构不受当地政府领导,直接向上级负责,网上公开查询记录。

 三是大规模用车社会化。由政府向租车公司公开招标或租用,对驾驶员的安排可参照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办法进行。公务车的保养也向社会公开招标,结算由财务和维修点进行,司机个人不介入。

 四是对不配备专车的公务员按照一定标准实行适当交通补贴,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购买私车,私车公用。

篇三:公务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

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 (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一)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公务用车编制、标准、配备、处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和外地驻渝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协助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本辖区国

 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每个市级党政机关 (含厅级党政机关垂直管理的下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不超过 1 辆,应急保障用车原则上不超过3辆,其中:人员编制 100 人以下(不含本数)的,原则上不超过1辆;人员编制 100—200 人的,原则上不超过2辆;人员编制 200人以上 (不含本数)的,原则上不超过3辆.配有执法执勤用车的市级单位从严核定应急保障用车,其处级(含)以下单位

 人员编制数大于 50 人,且无执法执勤用车的,可核定应急保障用车1辆。

 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合并核定,其中党委、政府机关原则上不超过5辆 (含1辆机要通信用车),人大、政协机关原则上不超过4辆 (含1辆机要通信用车)。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机关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区县政府机关标准核定。

 区县党政机关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统筹核定。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认定标准确定。

 (三)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核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机构撤并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后,应当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涉及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调整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因新设立党政机构需要新增公务用车编制的,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涉及新增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由财政部门核定。区县党政机构新增或调整公务用车

 编制后,由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1.6 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 (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年度配备更新制度。市级党政机关每年定期向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次年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现状和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市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经费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纳入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的公务用车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因新设立党政机构、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形需新增配备公务用车的,由党政机关根据本单位车辆编制情况,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新增公务用车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调剂配备,不能调剂配备的,会商财政部门采购配备。涉及新增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国产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更新时,原则上应当配备国产新能源汽车。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本地区配备国产越野车情况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规范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不得向区县党政机关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向区县党政机关配备车辆的,须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接收单位接收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

 (二)车辆购置经费应全部由市级党政机关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安排;

 (三)车辆类型、品牌、排气量、价格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

 市垂直管理部门为区县下属机构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纳入市级部门公务用车配备管理。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建立本级跨部门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推进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二十条 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公务用车“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绩效管理”等实行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管理,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建设和对接应用工作,并为本级纪检监察、财政等单位预留接口,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需要的公务用车外,其余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监管,确保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信息有效传输。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公务用车标识化工作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执法执勤用车标识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有关制度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市外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自有保障不足的,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党政机关通过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须实行定点租赁,不得采用长期租赁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车辆。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汽车。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时,可统筹使用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等公务用车,在党

 政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完善公务出行保障。

 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包括:处理重要紧急公务,应对安全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特殊任务;市、区县领导机关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上级党政机关安排或布置的临时性、紧急性工作;涉及保密、安全特殊专项公务活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重要公务活动 (大型会议、集体活动等);其他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认定的黄标车必须报废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按规定更新车辆或因机构撤并、职能 (人员编制)调整等情况需处置公务用车的,应当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拟处置公务用车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调剂划拨、公开拍卖、厂家回收、报废注销方式进行规范处置。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处置相关手续或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时应当审核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车辆处置批复文件。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计汇总。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运行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变更转移、报废注销等情况的监督,定期与公务...

篇四:公务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春办发〔2015〕7 号文件规定,公车改革之后我局仅保留一辆公务用车,作为机要通信、应急和政务接待用车。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维修与保养、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车辆需加油时,由驾驶员到办公室(油卡管理员) 填写《加油卡使用记录表》后领取加油卡,驾驶员到相关的加油站进行加油,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加油完毕后驾驶员将加油卡和小票交到办公室(油卡管理员),办公室(油卡管理员)填写《加油卡使用记录表》。加油小票上必须经驾驶员签名,加油小票按时间日期顺序粘贴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上报财务室。

 当加油卡余额不足 500 元时,由办公室提出充值申请表,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交由财务室充值。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派车单》)由因公事外出股(室)申请人员事先填写,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批示后交由办公室存档、安排驾驶员执行,返回后驾驶员签字并填返回时间。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

 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当车辆一旦发生产交通、安全事故,除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外,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章维修、保养与年审 第十一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由驾驶员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指定的厂家进行定点维修;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按次结算,经驾驶员、办公室负责人、财会室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三条 车辆的年检。车辆年检由驾驶员统一办理。车辆年检保险费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由银行统一转账,禁止使用现金。车辆年检费用经驾驶员、办公室负责人、财会室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使用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财会室)负责每季度统计车辆运行费用,并按上级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加油卡使用记录表》

 2.《加油卡充值申请表》

 3.《公务派车单》

 4.《车辆维修申报表》

篇五:公务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度本制度。

 一、镇政府所有车辆均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二、公务用车�均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车辆年检标志下方�粘贴统一制作的“临泽县公务车”专用标识。

 三、车辆实行指定专人驾驶�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务车辆练习驾驶。

 四、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公务用车由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派车�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用车。

 五、驾驶员要建立出车记录�详细记载每天车辆的使用情况�按月由党政办审核后呈镇长阅示。

 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操作规程�保证行车安全�如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造成的罚款由违章驾驶人员个人承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违章造成事故并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外�驾驶者要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

 七、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存放。除特殊情况用车外�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在双休日、节假日、下班期间实行入库管理�

 统一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所有车辆夜间必须在镇政府车库内停放�严禁在其它地方停放过夜�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实行封存入库管理。

 八、严禁领导干部在城区内使用公车接送个人上下班�严禁使用公车接送子女上下学、参与婚丧嫁娶、外出旅游休闲、个人迎来送往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对外出租出借�严禁公车用于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

 九、上班期间�没有出车任务�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应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日和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许饮酒�严禁无事下棋、打牌、玩游戏�如有违反�按相关制度处理。

 十、驾驶员要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车辆的安全整洁。需进行维修的要报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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