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社区矫正10篇

篇一: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政法各机关职责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共 19 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 (

  1.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N03-1) 2.适用社区矫正前的受托调查评估(NO4) 3.登记接收(NO6-1) 4.指定司法所(NO6-1) 5.组织查找并报决定机关(NO6-1) 6.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NO6-2) 7.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NO10-1) 8.特定区域、场所进入的审批(NO12) 9.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旗) 的审批(NO13) 10.变更居住县(市、旗) 的审批及征求意见、移送法律文书、档案(NO14) 11.脱管后的组织追查(NO19-2) 12.违反规定的警告(NO23) 13.治安管理处罚的提请(NO24) 14.撤销缓刑、假释的提请(NO25) 15.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建议(NO26) 1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执行(NO27) 17.减刑建议(NO28) 18.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NO30-4) 19.死亡通知、通报(NO31-2)

  二,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委托社会调查(NO4-1) 2.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判决、裁定或者决定(NO2-2) 3.交付义务(核实其居住地并书面告知其相关事项及后果、法律文书移交等) (NO5、6-2、 25、26、28) 4.裁定撤销缓刑、假释(NO25) 5.决定暂予监狱执行罪犯收监执行(NO26) 6.裁定减刑(NO28)

  三,检察机关主要职责: 检察机关主要职责

  1.对交付矫正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2.变更矫正和终止矫正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3.日常监管、矫正教育进行监督 4.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实行监督 5.受理申诉、控告、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6.对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立案侦察,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7.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四,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

  1.交付(核实其居住地并书面告知其相关事项及后果、法律文书移交等) 2.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禁止令和再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3.对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4.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执行

  五,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协调事项

  1、与公安机关:

  、与公安机关:

  (1)脱、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的侦查 (2)治安处罚 (3)协助送交 (4)提请(建议)到执行期间的监管(羁押) (5)看守所的收监 (6)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移交 2、与人民法院的协调:

  、与人民法院的协调:

  (1)适用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 (2)判决、裁定、宣告后的衔接 (3)刑事奖惩的衔接 3、与监狱的衔接:

  、与监狱的衔接:

  (1)保外就医的衔接 (2)收监执行的衔接

  六,减刑的相关机关

  1.减刑的建议机关 减刑的建议机关: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减刑的建议机关 审核提请机关:地(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 2.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受理机关 3.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 4.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 抄送机关 裁定书副本)

  

篇二:司法所社区矫正

  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一、司法行政机关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考 擦、解矫等方面的法律程序。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 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奖惩。司法行政 机关应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 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 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如形势政策教育、法 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 导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就业及生 活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 街道、 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篇三:司法所社区矫正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制度

  1 、基 层 法律 服务 所的 财 务工 作由 专人 管 理, 要 建立健 全 财 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帐目,有详细的收支明细帐, 做到收支有凭证,帐目与凭证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单 位负责人不得兼职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 资 料 的真 实性 、完 整 性负 责。

  2 、法 律 服务 所应 严格 执 行财 务纪 律,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 票 据。财务记帐人员与现金保管人员分离。禁止各类社会收 据和白条入帐,严禁做假帐、虚帐、帐外帐。财务资料、 档 案 应长 期保 管。

  3 、所 有 业务 收费 必须 如 实开 具地 方税 务 发票, 开具其 它 票 据 收 费的 ,按 私自 收 费、 弄虚 作假 处 理。

  4 、法 律 服务 所应 统一 收 费。业务 收费 要 及时 入帐 ,及 时 存 入帐户,做到日清月结,任何人不准坐收坐支和挪用。严 禁 收 入不 入帐 和私 设 “ 小金 库 ” ;

  严 禁 借款 开支 , 杜 绝 透支 。

  凡 需 借款 开支 的, ,必须 报区 局审批 。否 则,所借钱 款 无论 数 额 大小 ,用 于何 种 用途 ,均 由单 位 负责 人自 己承 担 。

  5 、严 格 执行 财务 审批 权 限, 各 所非日 常 办公 用品 一次 性 开 支 200 元 以 内 的 由 所 长 审 批 , 200 元 以 上 的 应 由 所 长 上 报 区 局,由分管局长审批。超越权限审批,报销无效,并追究 所 长 和财 会人 员的 责 任。

   6 、法 律 服务 所要 根据 所 财务 收入 情况 ,量入 为出 ,严 格 控 制招待费开支。当年的招待费要当年结清,积压招待费当 年 底 不结 清的 ,由 该 所负 责人 自己 承 担。

  7 、财 会 人员 要严 格履 行 职责 ,严 把票 据 入帐 关、严把 支 出 关,对不合格票据不予入帐,对开支不合理、乱开支的, 财 会 人员 有权 拒付 。

  8 、实 行 财务 公开 制度 。法律 服务 所财 务 收支 情况 ,每 月 向 全所人员公布一次,并张贴上墙,以增加财务收支的透明 度 , 接受 群众 监督 。

  

篇四:司法所社区矫正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 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 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促进其顺利 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 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依照有关规 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 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 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 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坚持日常管理 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体情况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社区矫正,接受人民 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 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 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

  第九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 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

   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就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 权利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听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时,积极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有重新 犯罪嫌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监狱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准 予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 裁定;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积极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 成。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 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 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 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应当建立例会、请示报告、培训、信息报送、 统计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道正派,廉 洁自律。

  第三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 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发出的有关社区服刑 人员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监狱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假释罪犯离开监所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 犯刑满释放前, 核实其居住地, 告知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接受社区矫正, 并令其作出书面保证。

  第十九条 监狱应当自假释罪犯离开监所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之日起 7 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 7 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 和其它相关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7 日内或者离开 监所之日起 7 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予以登记,建立 档案,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 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 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第四章 社区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

   管理教育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 罪表现、 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 暂予监外执行、 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 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 计划和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 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 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 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 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 准;

  (五)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 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

  (六) 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 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 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 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采用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 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

  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收集分析,

   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三十条 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定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 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帮 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 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 和就业指导, 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它问 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 现情况的考核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 有关部门予以减刑。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第五章 社区矫正终止 第三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的,其矫正期限为所 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 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 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三十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 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社区矫正。

  第三十七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三十日,由司法 所出具相关材料,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关押单位。原批准机关决定收监的,社 区矫正终止。

  第三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羁押的,自羁押之日起,社区 矫正终止。

  第三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假释或者暂予监外 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 司法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 并附相关证 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 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篇五:司法所社区矫正

  2018 年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要点

  一、全力构建安全防范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1.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管理等级,积 极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公益劳动。严格落实劳动和 学习时间,依法依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考核,考核必须严格按 照《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组织学习 教育和公益劳动以及分类考核流于形式。摒弃录个指纹就完事的思 想,应注重学习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效果,真正实现由“管得住”向 “教育好”、“矫正好”的治本安全观转变。

  2.加强定期走访和随机抽查。定期走访和随机抽查是了解社区服刑 人员最新动向的最直接方式,各基层所必须加强随机走访,并普遍建 立随机走访和手机 GPS 定位抽查记录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微信报到 机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群,施行社区服刑人员每日早中晚位置实发 制度,全面提升管控效果,推进安全防范由点状向线性控制转变。

  3.积极提升摸排研判能力。加强重点时段管控能力,结合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加强涉毒、涉枪、涉黑等重点高危人员管控,适时开展重 点时段、重点事项专项整治。各基层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 态必须了如指掌,综合研判其矫正情况及社会危害性,制定矫正个 案,实现精准矫正。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及时与公安机关建立动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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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制度,拉起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横向法网,努力提升风险防 控能力。

  二、全力构建执法规范体系,提升公正执法内功 1.进一步规范日常执法事项。紧扣规范执法生命线,在调查评估、 衔接报到、矫正宣告、监管审批、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执法环 节按照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目标,确保执法全程留痕,尤其要 严把调查评估和外出审批关,对涉嫌主观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等情况 的,要求各所只陈述调查情况,慎用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等明确意 见和建议;重大节假日期间一律不准假。各基层司法所在调查取证环 节要苦练内功,对于调查笔录、证据截图、法律条文的引用等应熟练 掌握。县局抽查中发现无故离线(关机、超出限制区域、请假不符合 规定等问题),相关所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 有落实。今年,县局将进一步发挥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作用,积极开展 工作督查,将组织公、检、法、司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不定期、不打招 呼的随机突击检查。实行日常监管、档案完善情况与工作经费直接挂 钩制度。从今年开始,以安全顺利解矫为基数,半年以下(含半年) 矫正期的接收一人工作经费 100 元,半年以上至一年矫正期的一人 200 元,以此类推。重新违法犯罪的不在基数范围内,工作经费应当以此 项工作据实报批。每发现一例脱管的,扣 3 分;无正当理由被省厅、 市局通报的,每人次扣 5 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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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全面加大惩处力度。不断强化各项监管手段和措施,对违反监督 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开展训诫谈话,下达书面 警告,加大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和收监执法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 严肃性和法律性,守住监管安全底线,不出现脱管漏管,最大限度降 低潜在风险,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坚决避免重大违法犯罪发生。

  三、全力推进业务执法平台建设,大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信 息化水平 业务执法平台管理是做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一 是全面落实重点人员“手机+电子手环”双重定位模式。各基层司法 所要积极配合县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摸排研判,对社区服刑人 员中的重点对象采用“电子手环”定位,强化实时监管。二是全面落 实“人脸识别+指纹”双重识别模式。有效防止业务执法平台中“不 需指纹签到”一栏成为个别社区服刑人员的“避风港”。今年,县局 将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脸信息进行首次采集,各基层所要落实专 人对人脸识别仪和指纹仪进行管理,并熟练操作。

  四、继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

  一是组织 2018 年的社区矫正优秀工作档案评比活动,改变以往自荐模 式,采取县局指定抽查模式,真实反映基层所监管情况,进一步提升 全县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水平;二是在全县各基层所中开展社区矫正 创优评先活动,结合日常监管考评和档案质量评比情况,年底评出 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工作经费三千、二千、一千,并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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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考核中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一个社区矫 正重点监管乡镇(街道),扣除工作经费 500 元,并在年度考核中扣 减 2 分。在矫正监管期间监管到位但仍重新违法犯罪的扣 1 分;因监 管不到位重新违法犯罪的扣 5 分,并取消评优资格。本项工作将和全 县各(乡、街道)综治工作考核直接挂钩。社区矫正工作将积极挖掘 典型,不断实现以点带面,以先进促后进,不断树立全县典型标杆引 领作用,不断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纵深持续发展。

  四、继续创新适应性帮教帮扶工作,积极凸显社区矫正宽严相济 暖人心的刑罚执行效果。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联合 民政等部门对表现较好且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精准帮教帮扶 工作,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立足社会,感恩社会。充分发挥媒体作 用,积极宣传社区矫正特色亮点和典型工作经验。大力宣传社区矫正 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 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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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司法所社区矫正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

  1、接收登记

  1、接收登记

  3、管理监督

  4、考核奖励

  5、矫正解除

  对 管 制 、 缓 刑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假 释 、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进 行 接 收 登 记

  谈 话 教 育

  发 放 须 知

  建

  档

  制 定 方 案

  签 订 协 议

  公 益 劳 动

  学 习 教 育

  办 理 登 记 时 进 行 谈 话 , 告 知 权 利 义 务 , 宣 布 各 项 规 定 。

  《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须 知 》

  矫 正 对 象 一 人 一 档

  根 据 矫 正 对 象 具 体 情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定 《 矫 正 方 案 》

  与 有 监 管 能 力 的 矫 正 对 象 近 亲 属 等 签 订 , 与 帮 教 志 愿 者 签 订 帮 教 协 议 。

  对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矫 正 对 象 指 定 项 目 , 时 间 每 月 不 少 于 1 2 小 时

  内 容

  形 式

  形 势 政 策 、 法 律 法 规 、 道 德 规 范 、 劳 动 技 能 、 行 为 要 求 等

  个 别 教 育 、 集 体 教 育 、 培 训 、 实 践 活 动 等 。

  矫 正 对 象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章 和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矫 正 对 象 每 周 以 电 话 、 每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报 告 思 想 和 活 动 情 况 。

  矫 正 对 象 迁 居 或 离 开 居 住 区 域 时 须 经 县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和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

  保 外 就 医 罪 犯 还 必 须 遵 守 在 指 定 医 院 就 医 、 转 院 或 进 行 治 疗 以 外 的 社 区 活 动 须 经 批 准 等 规 定 。

  管 理 镇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落 实 日 常 监 督 考 察 。

  建 立 日 常 考 核 制 度

  按月进行 综合考核 并填写 《社区矫 正对象月 考察表》

  按 季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奖

  处

  励

  罚

  刑期 考验 期满 履行 审批 手续 后宣 布

  重新 犯罪、 有余 漏罪 移送 检察 机关 处理

  收 监 执 行

  死 亡

  因 减 刑 提 前 解 除

  减 刑

  表 扬

  积 极 分 子

  治 安 处 罚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立

  功

  重 大 立 功

  撤 销 缓 刑 、 假 释 、 收 监 执 行

  重 新 犯 罪 或 发 现 余 漏 罪 予 以 刑 事 处 罚

  正 常 死 亡

  非 正 常 死 亡

  遵守国家 法律、法 规及社区 矫正监督 管理规 定,积极 参加公益 活动和学 习、教育 活动,服 从管理接 受教育, 认罪服 法。

  防止违法 犯罪活动 的;在生 产、科研 中进行技 术革新 的;在抗 御自然灾 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 中,表现 积极的;

  对国家和 社会有其 他贡献 的。

  阻止他人重 大犯罪活动 的;检举他 人重大犯罪 活动,经查 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 或重大技术 革新的;在 日常生产、 生活中舍己 救人的;在 抗御自然灾 害或排除重 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 的;对国家、 社会有其他 重大贡献 的。

  向 上 一 级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上 报

  

篇七:司法所社区矫正

  人民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 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 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 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保证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开,根据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 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 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 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 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蚌埠"做出积极贡献。

  社区矫正工作原则: l、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街道党工委的统一 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街道实际,创造性地开展 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 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 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 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 5 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 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 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二主要任务 l、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 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 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 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工作步骤

   按照“总结经验、大力推进、确保质量,务求实效"的总体思路,周密部署,精心组 织,在全市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动员阶段(2009 年 5 月。召开人民路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 工作任务。

  启动阶段(2009 年 7 月。各社区分别建立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开展社区 矫正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形成运作机制;组织 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衔接工作。

  实施阶段(2009 年 8 月至年底。各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 组织,招募志愿者,制定工作计划;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 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二工作要求 1、各部门配合、研究制定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政策、规划,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社区矫正工作。街道要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各社区要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 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 区民警及派驻司法所协助工作的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 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 员、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3、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 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 矫正试点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 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

   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 时提请 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 正组织的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 机会。

  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街道各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各社区矫正组织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并对社 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加强对社区矫正 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社区矫正工 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 新犯罪等情况,属社区矫正工作者失职造成的,要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篇八:司法所社区矫正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 行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 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 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 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 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 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 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 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 一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 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 二 ) 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 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 三 )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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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被判处管制的;

  ( 二 ) 被宣告缓刑的;

  ( 三 )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四 ) 被裁定假释的;

  ( 五 )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个性 化教育。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体情况相结 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 定实施社区矫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市 ( 地、州 ) 和县 ( 市、 区 )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同 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 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

  第九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 ’ ,履行下列 职责:

  ( 一 )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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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政策, ( 二 ) 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

  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 三 )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 四 ) 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

  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 困难和问题;

  ( 五 )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 六 )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就管制、缓刑、暂予监外 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听取司法行政机关 的意见时,积极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 情节严重,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监狱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服刑 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司法所开展社 区矫正工作,应当积极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 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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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 二 ) 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 三 ) 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镇 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应当建立例会、请示 报告、培训、信息报送、统计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 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认真 履行职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章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 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 所开展矫正工作。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 监狱发出的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监狱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假释罪犯离开监所 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核实其居住地,告知其按照 规定的时间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作出书面保 证。

  第十九条 监狱应当自假释罪犯离开监所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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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罪犯刑满释放之日起 7 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其居住地公安 派出所和司法所。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 7 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它相关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 所和司法所。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 7 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7 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 到。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 服刑人员,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社区服刑 人员的权利、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 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 法剥夺的权利。

  

篇九:司法所社区矫正

  人民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 社 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 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 会 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保证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开,根据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 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

  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 犯教

  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

  ,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

  分

  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 正

  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蚌埠"做出积极贡献。

  社区矫正工作原则

  I、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街道党工委的统一 领导

  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街道实际,创造性地开展 工

  作。

  2、 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 ,依照法定程序进

  行。

  3、 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 刑 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 ,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 方面 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形成整体合力。

  4、 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 ,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以

  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 5 种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裁定假释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 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 犯、 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匚主要任务

  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 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 德规 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 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 ,安排 一 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 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 ,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 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工作步骤

   按照总结经验、大力推进、确保质量,务求实效"的总体思路,周密部署,精心组 织, 在全市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

  动员阶段(2009 年 5 月。召开人民路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

  确 工作任务。

  启动阶段(2009 年 7 月。各社区分别建立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开展社区 矫正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形成运作机制;组织 协

  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衔接工作。

  实施阶段(2009 年 8 月至年底。各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

  组织,招募志愿者,制定工作计划;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 社 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匚工作要求

  1、 各部门配合、研究制定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政策、规划 ,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 作 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社区矫正工作。街道要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 司法

  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2、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各社区要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

  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 区民

  警及派驻司法所协助工作的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

  (居住在社区

  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

  员、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3、 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 很强

  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 矫正试

  点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会同公 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

   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 时提

  请

  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 正组

  织的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 机 会。

  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街道各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研 究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各社区矫正组织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并对社 区 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加强对社区矫正 工作 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社区矫正工 作人员要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 新犯罪等情况, 属社区矫正工作者失职造成的,要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篇十: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学习指南

  任务一:制作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

  目标:通过学习,学生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制作的格式及内容。

  目标示范

  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

  张×× :

  根据《××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因你具有 违反 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违 纪行为,经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同意,决定予以 警告 处分 一次。

  县(市、区) 司法所(公章)

  二○○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制作准备

  一、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 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是社区矫正机构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 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 34 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 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良

   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 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二、行政(司法)处罚及其执行 (一)警告 1、警告处罚的条件 (1)日常考核量化处罚条件 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扣 10 分以上或连续 3 个月月度考核评价等 级为差、或半年度累计扣分 30 分以上、或本年度内累计扣分 50 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一次。

  (2)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处罚条件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假释 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警告处罚的审批程序 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处分,应当由司法所承担举证职责,提供处罚证据材料。并填 报《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

  (二)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处罚条件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2)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3)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有余、漏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审批程序 (1)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需要收监执行,或者违 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收监必要的,应当由司法所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 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依法定程序办理。

  (2)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必要撤销缓刑、假 释的,由司法所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市、 区)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县(市、 区)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后,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提请有关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假释后,由公安机关送原 关押监狱(看守所)执行。

  三、行政(司法)奖惩的救济程序 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司法)奖惩结果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社区矫正对象对奖惩结

   果有意见,可以在 3 日内向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乡镇 (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审,在 5 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告诉 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 县(区、市)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区、市)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制作规范

  一、内容规范 (一)首部 1、文书名称 居中写明“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 2、当事人名称 写明通知书的被送达人,即社区矫正对象。

  (二)正文 1、惩处的法律依据 2、违法、违规、违纪的内容 3、作出处罚的机构 4、处理决定 (三)尾部 1、司法所名称及盖章 2、文书制作日期

  二、格式规范

  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

  :

  根据《××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因你具有

  的违纪行为,经

  审核同意,决

  定予以

  一次。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司法所(公章)

  二○○ 年 月 日

  制作实训

  1、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自 2007 年 7 月 23 日起,在某市大北小区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李某宣布了有关规定。但是李某对这些约束性规定置之不理,多 次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逃避监督管理,经工作人员多次谈话,仍不见效果。于是, 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提出给予警告处分的意见,并得到乡镇(街 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现在请你根据这一案情,制作《社区矫正对 象惩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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