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讲稿10篇

篇一: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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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一:局长接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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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信访条例》的基本背景 和主要目的

   制定、修改和实施时间:《信访条例》制定于1995年,于2005年1月5 日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稿,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 的《信访条例》。

   基本背景(修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全国人民提出了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 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 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

   《信访条例》的目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 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 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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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访条例》的基本内容

  ▪ 共包括七章、五十一条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信访渠道 ▪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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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总则部分共八条内容,分别规定了制定《信访条例》的目的、 信访和信访人的含义、信访的负责机关、信访工作原则等内容。

  • 信访: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 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 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 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 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 负责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我国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乡镇级、县市级、地市级、省级 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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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工作五项原则

   原则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原则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原则五: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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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二: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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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访工作要求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 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 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 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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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要求和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

  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 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 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 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

  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 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 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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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要求和机制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 通报。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

  员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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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要求和机制

  •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 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 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

  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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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 机构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

  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 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 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 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

  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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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办 、 转 送 信 访 人 提 出

  工 作 机 构 职 责 :

  访 工 作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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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访渠道

  • 渠道一:公布信访相关事项。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

  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 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 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 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 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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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渠道

  • 渠道二:信访接待日制度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 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 映信访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 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 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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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渠道

  • 渠道三: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 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 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 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 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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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道三: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 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 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 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 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篇二: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讲稿:

  如何依法信访

  ————解读信访条例

  讲解时间:

  讲解单位: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感谢

  党工委和办事处给我和在座的各位学习探讨《信访条

  例》的机会。大家知道,1995 年 10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是

  中国有关信访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我国《信访条例》实施了 9 年,发

  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参与信访活动的

  主体成分多元化,信访总量上升( 年全国县级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

  的信访总量为

  万件);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处理难度加大;集

  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多,过激行为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信访

  工作也存在责任主体责任不明确,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信访问题积累较多,

  信访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于是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从九个方面向大家介

  绍一下信访条例:

  首先解释一下信访的概念。

  一、信访概念

  信访条例所涉及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

  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

  理的活动。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 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 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条例修改后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共 7 章 51 条,在原《信访条例》的基础上, 新增和修改了 46 条,占 90%。大家“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新条例的内容 几乎是全新的。”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充分反映了信访工作的实际和客观需 要,很多具有突破性,回答了目前信访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新条例 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程度更高,而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新旧 条例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上访者权利,创新工作机制、 强化政府工作责任,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4个方面,这既是《信 访条例》修订的着重点,也是新条例的新特点。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明确了“一个目的”,即保持各 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 序;规范了“两个行为”,即规范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工作行为和信访人 的信访行为;强化了“三个责任”,即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 责任、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突出了“四个重 点”,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确 立了“五个原则”,即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预 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公开便民原则,“双向规范”原则。

  1、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 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这个原 则是根据信访工作发展的实际确定的,是信访工作管理的新思路的体现。

  这个改变,主要是强调属地管理的问题,同时也强调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 诿和塞责,强调各个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 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这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 承担具体的责任,不能把矛盾再推给其他部门。

  2、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保留了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要求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并为信访人专门增加

   了四项新的权利。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第一项是获知相 关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第二项是查询信访事项办 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 况提供便利;第三项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 否受理和处理的结果等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四项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 利,就是说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的话, 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 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3、新《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即同一 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 不再受理。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 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 威性和社会认同度,有效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缠访。

  四、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 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 权利。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 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 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

   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 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 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 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 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 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 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 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是,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 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

   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 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 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 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 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信访,关键是要引导群众理性信访,最主要的是群众把信访的要求及相关 事实、根据,用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要点突出,一目了然,这才有利于 问题的解决。

  信访,绝不是靠简单地人多或闹得凶才会解决问题,问题的解决有两个层 面:一是可以、应当解决的问题,二是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至少在眼前无 法解决,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无论怎么“闹”,问题还是解决不了——而且 如果闹得过分、明显超出法律的规定,相关责任人肯定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和后果——无法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而且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在信 访中大部分群众的上访行为理性、合法,但也有少数人对《信访条例》在 理解上有欠缺,不按规定的法律程序上访;还有一些群众的诉求虽然合理, 但在上访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被依法给予严肃 处理。(介绍案例:徐忠富)

   五、信访的受理---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 15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 理: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 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 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 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 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 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 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 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 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 况。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 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

   结报告。

  从信访条例规定来看, 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 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 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 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 出。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 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 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了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 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 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信访的责任原则

  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 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 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建立 “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条例第四十条至四十六条有详细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

   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 政处分的建议。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过程中的违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应登记而不登记。

  (2)应受理而不受理。

  (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4)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6)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7)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8)其他违规的情形。

  七、办理信访事项的时限 ---《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 复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在 15 日 内分情况进行处理;

  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⑶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⑷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 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

   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 面答复;

  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八《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⑴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 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 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⑵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 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 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⑶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 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九、如何规范诉求程序,培养群众依法诉求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国家的各种行政权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能以 政代法。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这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发展 方向。

  其一,在具体程序上:

  第一步,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包括申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法院审判、公安侦破、法律监督、纪律处分等。

  第二步,确定是否受理。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内容、材料、要求等确定是否

   受理。

  第三步,指定相关部门。如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信访、纪检、民 政、计生、卫生、国土、林业、税务、金融、环保、安全、综治等相关部 门。

  第四步,实施调查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 调查处理意见。

  第五步,作出书面答复。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回复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步,适时开展回访。适当时深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开展调处回访,听 取反馈意见和建议,处理是否满意,结果是否履行。

  其二,在具体方法上:

  一是借助法律顾问参与信访。面对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建议政府及政府 部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把涉及政策、法律等重大方面的信访事项委托其 顾问律师出面解决,从而达到既减压又增效的目的。

  二是利用信访听证会参与信访。信访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就是信访人对涉及 信访事项的政策、法律法规不胜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信访听证是最 有效的办法之一,有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惑释疑,消除误解,劝其息访。

  三是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参与信访。法律服务部门要根据群众需求开展 律师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全面地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正确引导信 访人合理信访、依法信访。

  四是建立律师信访接待日参与信访。每星期或每月固定一个工作日为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日,并与信访部门合署办公、联合信访,为信访部门提 供法律知识,有利信访问题的快速解决。

   五是陪同党政领导接访参与信访。针对集体访、越级访日益增多的现 象,各级党政机关和单位的领导也越来越重视,常常亲自开门接访。如果 有律师一起参与接访,效果会更好。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的上访和无理访、 缠访、闹访,往往会起到防微杜渐、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三: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宣传资料

  一.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 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哪些信访不予受 理?(6 种情况)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 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 关走访;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 复查(复核)的;

  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二.《信访条例》摘要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 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 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 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 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 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 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篇四: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讲义

  信访工作是党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委、政府 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信访工作是实实在在的群众工 作,大家在工作中或多或少的都要接触到信访工作。而《信 访条例》是指导开展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信访条例》 加以学习,有所了解和掌握很有必要。

  原《信访条例》是 1995 年 10 月制定,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2005 年 1 月,国务院第 7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1 月 10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对原《信访 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修改。除总则与附则基本没动外, 其他内容均作了修改,修改面达 90%以上。但总起来看,体 现了一个精神,就是“三个加大,一个衔接”。三个加大就 是:①加大了对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 究力度;②加大了对违法信访行为的依法打出力度;③加大 了信访部门的督办力度,从法律角度赋予了信访部门的交 办、督办以及处分建议权。一个衔接:就是与《治安处罚条 例》及《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有机衔接。

  《信访条例》修订的原因(课件 10)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

   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 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 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 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 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 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 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信访出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2005 年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

  《信访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课件 11)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既 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 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 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 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 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 稳定。

  下面我们来重点学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

  一、 信访工作概述(课件 3) 先来了解 4 各概念:

  1、信访:(第 2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 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有关组织或部门对来信来访进行分析研究、 调查核实、恰当处理的一系列活动。

  3、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受理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 行政机关或有关社会组织。

  二、信访工作构成要素(课件 4)

  1.信访人 2.受理者 3.信访方式: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 4. 信访意愿:

  批评、意见、申诉、揭发、检举、求决等 5.信访结果 三、信访工作任务(课件 5) 1.基本任务(宏观上)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了解、研究和满足人民群众的 需求,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 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

  2.具体任务(微观上) (1)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

   (2)研究信访情况,为科学决策服务 (3)及时办理有关信访问题 (4)采取措施,推动本地区、本系统信访工作的开展 四、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课件 6)

  提出 受理 办理和督办 五、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信访人的权利(课件 7) (1)信访事项的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诉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查) 2.信访人的义务(课件 8)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4)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六、信访条例基本内容(课件 12) 《信访条例》共七章 51 条;第一章总则,8 条;第二 章信访渠道,5 条;第三章信访事项提出,7 条;第四章信 访事项的受理,7 条;第五章信方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12 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9 条;第七章附则 3 条。

   七、信访工作的原则(课件 13) 原则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原则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原则四:治标与治本的原则 原则五:责任原则 这五项原则实质上就是三个方面:

  1、属地管理原则。(课件 14)第 4 条规定:信访工作应

  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 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出问题与疏导教肓相结合 的原则。

  2、领导负责原则。(课件 15)第五条规定:各 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应当批 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报告,研究解决信 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失责追究原则。(课件 16)第 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 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给以通 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债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 系。

  八、信访机构及其职责(课件 17)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 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 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 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 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 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九、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的有关制度

  1、公开、公正制度 (课件 18)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 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 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 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

   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 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信访接待日制度(课件 19)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 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 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 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 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 信访人面谈沟通。

  十、关于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1、逐级上访制度 (20)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 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 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向上级机关提 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选派代表制度(21) 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 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形式提出 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越过 5 人。

  3、依法处理制度(22、23)

   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围堵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②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

  ③侮辱,欧打,威协工作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④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 待场所。

  ⑤煽动,串联他人上访,或借机敛财。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以上六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 介入处置(法律责任第 47 条另有规定)。为了有效维护信访 秩序,依法有序上访,维护社会稳定,近期公安部颁布了《公 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 的指导意见》。

  十一、关于受理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24) 1、告知能否受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详 细规定了这一制度。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 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 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况(25)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 范围内的信访事项。(15 条)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

   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21 条)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 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16 条)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 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 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35 条)

  3、保密制度。(26)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 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

  十一、办理督办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1、 三级终结制度。(27)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

  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 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 终结。

  办理时限(29):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 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查(30):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 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 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

   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 书面答复。

  复核(3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 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 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2、信访督办制度。(32、33)信访机构对以下 6 类情况 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信 访事项的;(2)为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 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拖延 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意见必须在 30 日内反馈情况)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34、35) 第六章《法律责任》具有双向规范,双向约束性。一方 面约束工作人员,一方面约束信访人员。

  对工作人员的约束有两个层次 12 条:

  第一个层次: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 6 类情形:(34) (1)对信访事项不予登记、转送、交办、督办的;

  (2)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3)推诿、敷衍、推延,不按期办结信访事项的;

  (4)信访人合理诉求不予支持的;

  (5)泄密检举、揭发材料的;

   (6)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第二个层次:可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有六类情形:(35) (1)超越、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不作为,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使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 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5)瞒、谎、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对信访人的行为规范有7类情况。前面《依法处置》制度 已讲了6类情形,这里增加1类情形是: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 关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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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信访条例讲稿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心 得 体 会

  夏群梅 小屯小学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 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 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的法治化、规范 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

  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 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 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

  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 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

   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 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 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 的发生率为重点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 访,又有利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查看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 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 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 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参与接访、 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 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 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 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二、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

  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 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 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

  首先要深化枫桥,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 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 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

   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 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 制度。在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 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 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 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 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 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 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 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 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素质高、 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 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

  三、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 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 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 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 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 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

   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 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 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 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 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

  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 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 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 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 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 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 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 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 况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 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 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 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 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四、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 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

   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 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向信访群众广泛宣 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 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 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 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 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 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 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 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 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 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篇六: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 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 便利条件。

  1、 信访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2、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事项的受理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 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4、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 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 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法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的信访制度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它一方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法律之外的解决问题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司法 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无恶不归政府,无善不属民众,足以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严峻的信访形势:

  乌坎村村委会几年来将 3200 亩土地陆续贩卖,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 500 元,当地居民屡次上访无果,近期仅存的一块 土地被卖给地产开发商,9 月 21 日三四千人手持横幅前往开发地块、村内存在土地争议的企业、村委会以及市政府游行请愿,一度封堵公路,当天 政府没有表态, 22 日上午百多名汕尾武警特警进驻当地武力驱散正在集会的市民,随后矛盾激化当地人围攻派出所与市政府,投掷石块和推翻警车 有 10 多名警察受伤;

  23 日早上当地人再度聚集派出所外,促交代征地赔偿,要求当局释放 3 名被捕村民,及交代征地赔偿问题。同日隔壁的龙头 村也发起同样的抗议事件,千名村民拆毁围墙夺回自己农地;

  24 日由乌坎村全体村民推选的 13 位代表与陆丰市和东海镇多次沟通并向政府提出 3 项诉求:查清乌坎村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买卖情况;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公开村务、财务。陆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邱晋雄代表市委市政府作 了答复:市、镇两级将组成强有力工作组进驻乌坎村,调查核实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工作组于 9 月 26 号进入乌坎村,每 7 天公布一次工作进展;

  乌坎村"两委"干部要全力配合市工作组开展工作,村民代表参与监督。此外,邱晋雄还要求村民代表配合政府做好工作,以及村民绝对不能组织过 激行为等。村民代表对以上答复表示满意。

  12 月 20 日,广东省委成立工作组,由中纪委委员、省委副书记朱国明带队进驻乌坎村,表示要以最大的努力、诚意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尽 快恢复法制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前两天,该村进行了选举。汪洋说道:在处理乌坎事件上重要的是立足点,是判断乌坎群众所反映的诉求是不是合理合法。经过我们初步了解 后,乌坎在土地问题上的诉求合理又合法,我们要代表人民群众利益,而不是代表村支书所实际代表的小圈子的利益。乌坎事件的妥善解决是选准 了问题的立足点。我实事求是地说一句话,乌坎的民主选举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我们把选举法和组织法 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让这个村子在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形式得到了纠正,如此而已。

  从以上事件来看,村民的诉求点在利益,转折点也在利益。原本只涉及相关部门的单体事件,却发展成当事人与非利益关系者共同参与的群体 性对抗。其背后的诱因,往往是群众对当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缺乏信任。

  

篇七: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 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 便利条件。

  1、 信访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2、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事项的受理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 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4、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 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 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法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的信访制度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它一方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法律之外的解决问题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司法 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无恶不归政府,无善不属民众,足以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严峻的信访形势:

  乌坎村村委会几年来将 3200 亩土地陆续贩卖,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 500 元,当地居民屡次上访无果,近期仅存的一块 土地被卖给地产开发商,9 月 21 日三四千人手持横幅前往开发地块、村内存在土地争议的企业、村委会以及市政府游行请愿,一度封堵公路,当天 政府没有表态, 22 日上午百多名汕尾武警特警进驻当地武力驱散正在集会的市民,随后矛盾激化当地人围攻派出所与市政府,投掷石块和推翻警车 有 10 多名警察受伤;

  23 日早上当地人再度聚集派出所外,促交代征地赔偿,要求当局释放 3 名被捕村民,及交代征地赔偿问题。同日隔壁的龙头 村也发起同样的抗议事件,千名村民拆毁围墙夺回自己农地;

  24 日由乌坎村全体村民推选的 13 位代表与陆丰市和东海镇多次沟通并向政府提出 3 项诉求:查清乌坎村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买卖情况;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公开村务、财务。陆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邱晋雄代表市委市政府作 了答复:市、镇两级将组成强有力工作组进驻乌坎村,调查核实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工作组于 9 月 26 号进入乌坎村,每 7 天公布一次工作进展;

  乌坎村"两委"干部要全力配合市工作组开展工作,村民代表参与监督。此外,邱晋雄还要求村民代表配合政府做好工作,以及村民绝对不能组织过 激行为等。村民代表对以上答复表示满意。

  12 月 20 日,广东省委成立工作组,由中纪委委员、省委副书记朱国明带队进驻乌坎村,表示要以最大的努力、诚意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尽 快恢复法制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前两天,该村进行了选举。汪洋说道:在处理乌坎事件上重要的是立足点,是判断乌坎群众所反映的诉求是不是合理合法。经过我们初步了解 后,乌坎在土地问题上的诉求合理又合法,我们要代表人民群众利益,而不是代表村支书所实际代表的小圈子的利益。乌坎事件的妥善解决是选准 了问题的立足点。我实事求是地说一句话,乌坎的民主选举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我们把选举法和组织法 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让这个村子在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形式得到了纠正,如此而已。

  从以上事件来看,村民的诉求点在利益,转折点也在利益。原本只涉及相关部门的单体事件,却发展成当事人与非利益关系者共同参与的群体 性对抗。其背后的诱因,往往是群众对当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缺乏信任。

  实际上,社会管理得好不好,不在于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而在于能否很好地容纳和化解矛盾冲突。在法治这个核心原则之下,如何公正利益 分配?如何畅通利益表达?如何保障利益救济?回答好这些问题的答案之一就是要做好信访工作,这样矛盾冲突才会如渠中之水,有来处有去处, 不至于阻塞汹涌。

  那么信访的作用都有哪些呢,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联系沟通作用。就是信访工作具有保持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经常联系,沟通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信息往来的作用。

  连心桥、晴雨表、 减压阀、灭火器。

  (2)信息反馈作用。就是信访工作具有为党、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各种信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令、条规的执行 情况进行反馈的作用。

  (3)监督保障作用。就是信访工作具有依靠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保障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作用。

  (4)协调疏导作用。就是信访工作具有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篇八:信访条例讲稿

   REPORT IS COMPLETED

  汇报完毕

  

篇九:信访条例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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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精选 5 篇

  篇一:

  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 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 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 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 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 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 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 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 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 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 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 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 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 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 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 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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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 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 序,共建和谐社会。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 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 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篇二: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 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 “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 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 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 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 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

  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 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 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 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 重要作用。今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照既要有效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 基本要求,对原《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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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 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如何构建“社会和谐” 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党执政兴国所必须认真解决的社会课题。新修订 的《信访条例》通过回答“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如何创新工作机制、 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等四个方面问题,形成了一 套有序而比较完善的信访机制,并且成为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 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 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 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 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 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 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篇三: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 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 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 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 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 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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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主要有 7 项权利和 5 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 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 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 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 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 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 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 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 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 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 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 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 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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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 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 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 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 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 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 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 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篇十:信访条例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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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条例》学习提纲

  一、新《信访条例》简介

  1、修订《信访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对于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 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 问题,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指示,顺 应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要求,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密切合作,积极启动和推进《条例》修订进程。新 修订的《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1月10日签署第 431号国务院令,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是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 的发展时期,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宣传新修订的《条例》,目的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依 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在法制的轨道上 解决信访矛盾和问题,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正确理解条例,引导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 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新《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制;明 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 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信访工 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新增加“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 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较大修改,明确了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 制;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办理的 全过程。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1条。

  3、新《信访条例》确立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 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 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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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 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 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高处 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 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 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 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减少、防止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

  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信访事项涉及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完 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进我们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就是把解决 已发生的信访问题与从源头减少因违法行政引发的信访问题结合起来。

  (五)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 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信访条例》重点知识问答

  1、根据《信访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如何做好信访工作?

  《信访条例》第 3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 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 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 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信访条例》第 4 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 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载明哪些内容?

  《信访条例》第 17 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 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什么场所提出?

  《信访条例》第 18 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 的接待场所提出。

  5、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推选代表人数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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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条例》第 18 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 不得超过 5 人。

  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信访条例》第 19 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信访条例》第 20 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 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8、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拦截公务车辆 ,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 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 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处理?

  《信访条例》第 21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 分情况 ,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 33 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条例》第 26 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 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11、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第 27 条规定,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 28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 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13、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答复?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信访条例》第 22 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 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1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就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有哪些行为?

  《信访条例》第 23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 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15、对哪些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处理?

  《信访条例》第 31 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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